市规划资源局出台政策推进本市附属设施建设

2020-08-31 市规划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精神,结合中央组织部和上海市委关于开展“四史”学习的部署要求,发扬本市基层组织、市民和企业真抓实干、善作善成的品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的规定,市规划资源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附属设施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沪规划资源建[2020]377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把“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到上海城市发展全过程和城市工作的各个方面,鼓励基层社会创新治理,通过共建共治共享,凸出人民群众对城市建设发展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实现“五个人人”的城市发展理念。

为推进本市附属设施建设,《意见》围绕居住环境改善、生活质量提高、生产经营项目规划资源高效利用,创新发展了规划资源支持政策,进一步简政放权,简化审批流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增设以下附属设施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改善居住条件的设施

在符合高度控制、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坚持业主自愿,社区协商的原则下,老旧住宅小区为改善居民生活和居住条件,在小区内独立或依附建筑增设的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停车设施和设备、垃圾房、门卫、岗亭、围墙、绿化内小品,以及其他有利于提升居住条件和改善环境的市容环卫、社区综合服务、居民上下楼等设施设备。

优化公共服务的设施

在符合高度控制、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的前提下,为完善城市生活服务、推动城市活力而增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快递柜、专用消防钢楼梯、指路标志、电话亭、邮箱、充电桩、可移动式服务设施、垃圾箱、饮水器、桌椅、游乐器械、艺术景观设施,以及其他有利于优化、提升城市活力和品质的公共服务设施、户外环境设施、城市家具等设施设备。

推动生产经营的设施

在符合高度控制、满足安全和环境管理前提下,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增设隔油池、隔水池、烟囱、独立设置的装置艺术品、生产、储藏设施设备和装置,或者临时设置可以移动的设备装置、装置艺术品等生产经营设施设备。

为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强化安全管理底线意识,《意见》明确生态环境、市容环卫、建设管理、交通管理、安全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对增设和使用附属设施有管理规定的,应按照其要求执行。相关权利主体应加强附属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和使用管理。市、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将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并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便民利民、服务企业、推进生产、改善生活原则,继续深化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