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补发程序的公告

  自然资源部发布的《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自然资源部第14号部令)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

  为落实上述规定,本市对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补发程序作相应调整。即日起,本市范围内,因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经登记机构审核在市规划资源部门门户网站刊发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

  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