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场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草案)公示 2008-12-25
新场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草案)公示
2007-7-9
为了在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增加规划透明度,上海市规划局、南汇区规划局和新场镇人民政府共同开展《新场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草案)》听取公众意见活动。届时,将在展示现场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南汇区规划管理局网站上同时展示规划草案内容,欢迎新场镇居民前往参观或上网浏览,并提出意见建议。
展示时间:2007年7月2日--7月22日(20天)
2007年7月27日意见收集截止
展示地点:新场镇新场大街画廊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网站:http://www.shghj.gov.cn
南汇区规划局网站:http://www.shnhgh.gov.cn
联系人:倪先生 联系电话:58170219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23116172
南汇区规划管理局:68029722
新场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草案)
一、总则
1. 规划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对新场历史文化风貌区(以下简称“本风貌区”)历史风貌的保护,促进风貌区的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结合本风貌区的实际情况,编制《上海市新场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
本规划属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为本风貌区内历史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风貌的整体性保护以及城市建设提供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方案。
本规划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2.主要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 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 年
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03 年
4、《上海市浦东新区及郊区历史文化风貌区范围》,2005 年
5、《上海市南汇区新场镇总体规划》,2003 年
6、《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2003 年
7、《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年
8、《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2005),2005 年
9、《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3 年
3. 地位和作用
本规划是指导本风貌区保护与建设的法定性文件,为风貌保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提供依据。
本规划对本风貌区的土地使用、建筑保护与更新、建筑建造、道路交通、绿化与公共空间、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提出具体控制性规定,在本风貌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以及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时应当遵守本规划的要求。
4. 规划范围
本风貌区范围为由沪南公路-奉新路-大治河-新环东路-工农路(原工农路)-新场东路(东横港北段东约100米处新规划道路)所围合的区域,总面积为148公顷。本规划范围即为本风貌区的范围。
5. 风貌特征
本风貌区是由现存清末民初江南传统风貌为主的传统商业、居住街坊建筑群构成,是上海浦东郊区规模最大、历史建筑数量保存最多、古迹遗址留存丰富的历史文化风貌区之一,突出体现了上海浦东地区传统水乡小镇的风貌特征。风貌区内历史人文汇萃,街道河道尺度宜人,空间朴实自然,田园环境优美,建筑类型多样,风格统一而有变化,其中典型建筑主要为多进天井式传统住宅和传统沿街商业建筑,并有少量西式别墅类住宅和近代宗教建筑,建筑装饰风格有鲜明的中西合璧特色。
6. 功能定位
本风貌区确定为:以居住功能为主体,与旅游观光、文化休闲、生活度假与商业服务有机结合的多功能城市复合地区。本规划着重对本风貌区延续完善居住功能,充实强化旅游休闲功能,优化拓展商业服务功能。
7. 保护原则
对本风貌区的历史文化遗产实行保护应遵循以下原则:整体性原则、原真性原则、可持续原则及分类保护原则。
7.1整体性原则
保护本风貌区内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较完整的上海传统水乡风貌为主要特征的城镇历史风貌和生活形态以及与上海浦东原住民民俗文化活动相关的重要历史场所,整体延续上海浦东传统文化的历史发展脉络。
7. 2 原真性原则
保护本风貌区的城镇肌理、空间布局、街巷河道尺度、绿化、田园、文物与优秀历史建筑等真实的历史信息,保持城镇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
7. 3 可持续原则
完善功能,整治景观,改善居住环境,运用多种保护和利用方式,使历史建筑及其环境既保持风貌特色又符合现代生活需求,提升本风貌区的整体品质。
7. 4 分类保护原则
依据历史建筑不同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现状留存的不同程度、城镇空间不同的类型和环境特征,采用分类保护的方法,制订相应的保护规定和整治措施,保持历史风貌的多样性并使规划具有可操作性。
8. 保护对象
8.1 建筑
保护历史形成的院落天井式传统住宅、西式别墅等居住建筑及其群体布局;保护文化娱乐、商业、宗教等多种类型的传统及近代公共建筑;保护各种类型历史建筑的内部平面布局、外观式样、典型装饰风格与建造材料以及其他体现本风貌区历史文化特征的建筑元素。
8.2 空间
保护历史形成的街道与巷弄、河道水系,维持其线型、宽度、空间尺度、绿化环境与景观特征。
保护各类沿街沿河绿化、庭院绿化和小型开敞空间,维持街巷交叉口、街河交叉口、河道交叉口的空间特征和公共空间的层次关系。
8.3 肌理
保护历史形成的由田园、街坊、建筑、港渠及其布局所形成的“街-河-田-镇”交相辉映的郊区城镇肌理,控制构成肌理的各种要素。
8.4 环境
保护历史形成的各种类型的绿化环境包括传统田园环境,保护众多以香樟树和芦苇为主的河道绿化,保护古树名木,保护历史形成的构筑物如古桥、古石驳岸、古牌坊和石质地面铺装等其它环境要素。
8.5 其它
保护重要的历史场所以及历史文化、社会生活和制度结构等方面的无形文化遗产。
9. 建筑保护与更新规划控制
本风貌区的建筑按保护与更新类别确定为五类:保护建筑、保留历史建筑、一般历史建筑、应当拆除建筑和其它建筑。其中一般历史建筑根据其风貌状况分为两级:甲等一般历史建筑、乙等一般历史建筑。其它建筑根据管理控制措施其中又可分为应当保留建筑和应当整修建筑。
9.1 对保护建筑的规划控制规定
1.保护建筑为法定保护建筑,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和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
2.保护建筑不得拆除,应当积极予以维修和再利用。因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或迁移的,必须按照《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十九规定,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共同提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3.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本身以及在其保护范围内进行的任何建设活动,应当分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相关条款的规定。
4.本风貌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应当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层面的保护规划中予以确认。
5.在保护建筑保护范围外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时,应当符合本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范围的规划管理控制规定。详见本文本“10. 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规划控制规定”。
9.2 对保留历史建筑的规划控制规定
1.保留历史建筑为除保护建筑以外风貌有明显特色,院落格局和建筑保存完整,建筑构架体系保存完备,构件装饰有一定特色的历史建筑。
2.保留历史建筑不得整体拆除,应当予以维修和再利用。
3.根据建筑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本风貌区内保留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如下:院落格局、建筑外立面、建筑结构体系、建筑室内布局、建筑高度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
4.本风貌区内各保留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应当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层面的保护规划中予以确认。
5.发生下述情况之一时,应当参照《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对优秀历史建筑管理的相关条款规定。
( 1 )保留历史建筑不得擅自拆除或迁移。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拆除的,必须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审议。
( 2 )在保留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应当符合本文化风貌区的特色及保护要求。
6.保留历史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时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征。
7.在保留历史建筑的周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保留历史建筑相和谐,不得改变建筑周围原有的空间景观特征,不得影响保留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8.保留历史建筑外观改动的修缮(外墙粉刷、屋面材料及门窗更换等)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征,并且修缮方案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审议。
9.具有重要历史或艺术价值的保留历史建筑可以在修缮后逐批申请上报为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待批复确定后应当列入保护建筑,并执行保护建筑的保护控制要求。
9.3 对一般历史建筑的规划控制规定
一般历史建筑根据其风貌特点分为两类:甲等一般历史建筑和乙等一般历史建筑。甲等一般历史建筑为除“保护建筑”及“保留历史建筑”外,有较高的历史风貌价值,并对体现本风貌区历史文化风貌具有积极作用的,建于1975年以前的历史建筑。乙等一般历史建筑为风貌价值一般的,建于1975年以前的历史建筑。
9.3.1 对甲等一般历史建筑的规划控制规定
1.甲等一般历史建筑为除保护建筑和保留历史建筑以外风貌有明显特色,建筑格局与构架体系保存较好的历史建筑。
2.甲等一般历史建筑应当积极维修和再利用,在不改变建筑外立面、结构体系、建筑高度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的情况下,允许落架重修。
3.本风貌区内各甲等一般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应当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层面的保护规划中予以确认。
4.根据《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对历史建筑管理的相关条款规定:
( 1 )甲等一般历史建筑不得擅自拆除或迁移。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拆除的,必须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审议。
( 2 )在甲等一般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应当符合本文化风貌区的特色及保护要求。
5.甲等一般历史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时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征。
6.在甲等一般历史建筑的周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保留历史建筑相和谐,不得改变建筑周围原有的空间景观特征,不得影响甲等一般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9.3.2 对乙等一般历史建筑的规划控制规定
1.乙等一般历史建筑为无突出风貌特色的历史建筑。
2.乙等一般历史建筑可以扩建、改建或拆除新建,扩建、改建或新建建筑应当与历史文化风貌区的风貌特色相和谐。
3..核心保护范围内整体拆除乙等一般历史建筑应当严格控制。
9.4 对应当拆除建筑的规划控制规定
1.应当拆除建筑包括危棚、简屋、违章建筑、通过改建的方式无法与风貌相协调的建筑以及其他规划要求拆除的建筑。
2.应当拆除建筑不得进行扩建和改建,应当根据规划管理要求予以拆除,拆除后的空地必须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9.5 对其它建筑的规划控制规定
除上述四类建筑以外的建筑为其它建筑。在本次规划中,根据管理控制措施其中一部分又可分为应当保留建筑和应当整修建筑。
9.5.1 对应当保留建筑的规划控制规定
1.应当保留建筑包括:
( 1 )在外观风貌和内部空间上独具特色,且建筑高度与本风貌区高度控制要求无明显冲突的仓库、厂房等近现代工业建筑或其他用途建筑。
( 2 )在建筑高度、外观风貌上与本风貌区的传统风貌控制要求基本协调,同时与周边建筑共同构成了丰富多变、尺度宜人的外部空间的一般建筑。
2.应当保留建筑不得擅自拆除或迁移。
3.对应当保留建筑应当积极再利用,鼓励根据新的使用功能需要进行内部结构和空间的合理更新。
4.对应当保留建筑的扩建、改建和外观修缮应当保持原有的风貌特征和周边空间格局。
9.5.2 对应当整修建筑的规划控制规定
1.应当整修建筑包括:在建筑高度、外观风貌上与本风貌区的整体特征和控制要求有一定冲突,但通过削减层数、降低高度、外立面整治、屋顶翻修等可以取得风貌协调的建筑质量较好的建筑。
2.对应当整修建筑可以采取整修、改建或拆除后新建的建设行为,条件允许时宜以整修为最佳,改建次之,拆除后新建的建设行为最当慎重,各种建设行为都应与本风貌区的风貌特色和控制要求相协调。
9.5.3 对除上述两类的其他建筑的规划控制规定
1.该类建筑可以改建、拆除或新建,改建或新建建筑应当与历史文化风貌区的风貌特色相协调。
2.该类建筑的外立面修缮应当与周边的风貌特色相协调。
10. 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规划控制
根据《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本规划将本风貌区划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
10.1 核心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范围确定
1.本风貌区内的核心保护范围包括保护建筑、保留历史建筑和一般历史建筑较为集中,空间格局保存完好,风貌特征明显,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以及现存田园风貌较完整的区域。核心保护范围以外的区域为建设控制范围。
2.本风貌区规划核心保护范围的面积约为50 公顷,占风貌区总面积的34% ;建设控制范围的面积约为98 公顷,占风貌区总面积的66% 。(详见附图: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规划图)
10.2 对核心保护范围的规划控制规定
1.不得擅自改变街区的空间格局;
2.不得擅自新建、扩建道路,对现有街巷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历史上的街巷格局和景观特征;
3.不得新建工业企业,现有妨碍本风貌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
4.严格控制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活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新建、扩建的,应当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保证与本风貌区的风貌特色相协调;
5.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后地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总量不大于现有地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总量。
10.3 对建设控制范围的规划控制规定
1.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和空间布局等方面与本风貌区的风貌特色相协调;
2.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本风貌区的历史文化风貌;
3.不得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现有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
10.4 历史文化风貌区与保护建筑各类范围的相互关系
1.文物保护单位与优秀历史建筑本身以及在其保护范围内进行的任何建设活动,应当分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相关条款的规定。
2.文物保护单位与优秀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范围如位于本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应当按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相关条款予以控制。
3.文物保护单位与优秀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范围如位于本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应当按照本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相关条款予以控制。
11. 规划变更
1.本规划需要进行修编时,应当由规划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2.本规划需要进行局部调整时,应当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报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批准。
3.在本规划批准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已经取得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若与本规划不符合,应当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对规划方案提出优化与调整要求。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规划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4.对于本规划未规定的事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也无明确规定,则应当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进行确定。
12.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
1.本风貌区规划管理设定特别论证制度。对本风貌区内的规划局部调整以及建设活动申请和方案等组织论证。
2.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采用议事会议或专家意见书面征询的形式。参加人员总数不得少于7名,其中非公务人员应当超过半数,并且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及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应当超过半数。
3.除本规划明确规定需经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审议的事项外,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在认为需要时启动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
4.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就所提交的申请和方案进行论证后应当采用书面“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意见。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该意见组织本规划的局部调整以及建设项目的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