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标题: 《上海市详细规划实施深化管理规定》相关问题

  来信日期: 2024-02-01

  信件内容:1.文件规定“用地性质兼容适用情形”并明确无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后续的土地供应、使用年限确定、地价评估、不动产登记等土地管理工作是否按照单一性质用地开展?是否允许分割转让? 2.文件规定“用地性质转换适用情形”并明确无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使用年限是否为该地块剩余出让年限?是否涉及地价补缴和不动产变更登记?

  回复日期: 2024-02-27

  回复单位: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答复情况: 根据《上海市详细规划实施深化管理规定》(沪规划资源详〔2020〕503号),详细规划实施深化,是指无需修改详细规划的情况下,在建设项目管理阶段,通过专家、专业部门论证等方式,对实行弹性控制的指标予以确定的程序。已供应的土地,经详细规划实施深化程序,对约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调整的,应按规定办理调整土地出让合同等相关手续。 对于“用地性质兼容适用情形”,明确无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土地管理按照经批准的地块性质等规划条件确定使用年限、地价评估工作。自持要求与转让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执行。 对于“用地性质转换的适用情形”,用地性质转换涉及出让年限的,一般按原出让时点根据用地性质设定出让年限,并按照“双评估”方式进行地价评估后补缴相应土地出让价款。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依申请,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记载办理相关登记。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