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标题:咨询沪规划资源产(2025)25号文

  来信日期:2025-02-11

  信件内容:市民表示对于沪规划资源产(2025)25号文关于支持工业经济发展,加强规划资源要素保障的指导意见中的6条,完善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和续期管理中工业用地弹性年期的使用范围与续期金额规定存在疑问。诉求:咨询管理部门具体政策规定解释。

  回复日期:2025-02-17

  回复单位: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答复情况:工业用地权利人可以在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依据出让合同约定提出续期申请。经评估,对符合产业导向和准入要求的工业用地,可以通过协议方式按原出让合同约定价格续期,也可以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核定后确定续期价格,在法定最高年限内合理确定出让年限,重新签订出让合同。

  感谢您对规划资源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