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 发布日期:2025-06-18
信件标题:多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
来信日期:2025-06-18
信件内容:根据《关于发布<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应用解释》的通知》,当多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且均为南偏东50度,多层居住建筑位于高层居住建筑东南侧对高层居住建筑产生遮挡时,
应该按:第二十三条(一)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偏南45度以内(不含四十五度)】,其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主朝向一侧建筑高度的0.9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1.0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还是按照:第二十七条(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24米。
以上情况应按照上述哪个条文控制?
回复日期:2025-06-25
答复情况:《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应用解释》对所询情形未做明确规定。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的规定,意见为:1.所询情形可以适用第二十七条(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24米。2.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居住建筑的间距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不受第二十三条的限制。
感谢您对规划资源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