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工业企业配建自用专门放置危化品小型库房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8-07
关于印发《工业企业配建自用专门放置危化品小型库房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信日期:2025-08-05
信件内容:关于印发《工业企业配建自用专门放置危化品小型库房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1.“综合验收牵头部门组织规划、建设、气象等专业验收部门开展现场验收,” 为什么更为重要和相关的应急和生态环境部门不需要参与现场验收?
2.产业主管部门具体指哪些部门?
3.针对“产业部门会同应急和规划资源部门,牵头编制各产业园区危化品生产、存储的布局规划,统筹产业园区的危化品仓库使用需求,集中布局危化品仓储设施用地。”
请问下企业配建自用专门放置危化品小型库房是相关各企业内部的建筑物,如何能统筹规划?
如不是企业内部的建筑物,通知中的要求与目前的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持证仓库规划管理有什么区别?
此通知实施的意义或先进性是什么? 如不是企业内部的建筑物,同一区域内多个企业的自用危化品储存的环境安全消防等设施无法共享,造成资源浪费?
回复日期:2025-08-07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相关规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定职责做好各专项竣工验收管理和服务工作,专项竣工验收属于行政审批事项,需由法律法规确定。应急和生态环境部门无法定的专项竣工验收事项,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在企业生产过程中开展。
2.本市产业主管部门主要是市、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生物医药行业的主管部门是市、区科技委。
3.提问中的“统筹”不包括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的统筹。文件,一是明确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危化品生产、存储布局规划,对本市危化品存储做系统性的空间安排;二是产业园区根据需求,布局危化品仓储设施用地,建设提供集中存放服务的危化品仓库,作为园区公共基础设施。三是工业企业配建的临时放置危化品的小型库房,限定为“自用”。感谢您对规划资源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