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住宅与已预售区域连接的地下室设备用房及车位进行平面变更后的相关利害关系人界定 发布日期:2025-09-09
商品住宅与已预售区域连接的地下室设备用房及车位进行平面变更后的相关利害关系人界定
来信日期:2025-09-06
信件内容: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规划许可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31日)
文件中第七条第(三)项提及的,对预售、销售以外的建、构筑物单体平、立面等的变更,规划资源部门应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那么商品住宅与已预售区域连接的地下室设备用房及车位如果进行平面变更,相关利害关系人如何界定?
地下室设备机房如果按建筑面积分摊,预售区域相关权利人是否能认定为利害关系人?
回复日期:2025-09-09
第七条第(三)项提及的相关利害关系人一般指已经预售、销售,但未合法占有建筑物中的户;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的业主。对地下室设备用房及车位的变更,预售区域相关权利人可以被认定为利害关系人。202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