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研发用地提高开发强度和高度都对应政策工具 发布日期:2026-03-18
存量研发用地提高开发强度和高度都对应政策工具
来信日期:2026-03-13
信件内容:
你好,请问存量研发用地提高开发强度和高度,有对应的政策工具吗?若有,具体对应哪一条?
回复日期:2026-03-18
您好,《上海市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政策工具箱(2.0版)》中不包含存量研发用地提高开发强度和高度的政策工具。
《上海市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政策工具箱(1.0版)》与《上海市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政策工具箱(2.0版)》,着力于加快盘活低效产业用地,实施集约化、规模化发展,为落实国家重大战略、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空间保障,工具箱中的政策工具聚焦于低效产业用地盘活的工作路径,不包含存量研发用地提高开发强度和高度的相关政策。
针对“存量研发用地提高开发强度和高度”,《关于支持工业经济发展加强规划资源要素保障的指导意见(2025版)》(沪规划资源产〔2025〕28号)中对研发用地的容积率和高度管理程序进一步优化,明确了通过实施深化程序提升容积率和高度的情形:规划产业区块内研发用地容积率 3.0、建筑高度 50米以内调整的,可通过规划实施深化程序办理;因产业功能需要,经产业、科技和规划资源等部门论证同意,在容积率不超过 3.0情况下,建筑高度可以适当提高。确因生产工艺特殊性需要,对建筑层高超过 4.5米的研发用地项目,经产业主管部门确认后,按该层实有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若实施深化无法满足研发用地的开发强度和高度需求,可通过控详规划调整程序明确容积率、建筑高度等指标。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6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