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4年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为深入贯彻《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认真落实《上海市坚持对标改革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持续提高行政检查工作效能,结合本市规划资源管理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对上海工作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十二届市委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和自然资源部“法治自然”工作部署,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优化行政检查方式,完善行政检查机制,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持续提高行政检查效能,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保障。

  (二)工作原则

  1.严格依法检查。按照规划资源涉企行政检查清单事项,明确职责分工,理顺工作机制,加强队伍保障,优化检查方式,坚持市区一体、上下联动,统筹推进本市规划资源领域各项行政检查工作。检查工作切实严起来、实起来、紧起来,对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惩戒失信行为,查处违法行为,维护行业秩序。在本计划外增加检查任务和频次的,应当明确增加的检查任务来源、原因以及程序,因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线索或者重点领域专项行动部署等情形需要开展行政检查工作的除外。

  2.规范检查行为。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主动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执法检查人员要严守廉政与保密承诺,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制度,科学规范、公正透明地开展检查工作。执法检查过程要做到全程记录、证据完整、合理合法、责任可溯,实现公平公正监督,阳光透明检查。

  3.聚焦检查重点。以公布的规划资源部门权责清单为基础,紧盯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土地估价行业监督检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监督检查、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监督检查四项行政检查事项,关注规划资源执法工作裉节问题,加强联动、协同发力。督查、巡查等非计划检查按国家和本市文件要求开展。

  二、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

  对卫片遥感监测发现变化图斑所在区域开展核查,查清图斑影像的变化原因,并通过比对涉案地址的规划资源行政审批相关信息,判定是否属于违法违规用地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一)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国土资发〔2010〕21号)。

  (二)检查主体:市规划资源局执法总队、各区规划资源局。

  (三)检查对象范围:通过卫星遥感检测到的疑似违法变化图斑所在区域涉及的单位。

  (四)检查方式:对无用地审批的变化图斑开展实地核查,对经核实属于违法违规的,及时立案查处、移交问责,重拳打击耕地“非农化”问题,有序处置耕地“非粮化”问题,以“长牙齿”的硬措施,强化执法震慑力,形成高压态势。

  (五)检查时间: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各一次。

  (六)检查比例:对涉及违法线索的图斑进行全覆盖检查。

  三、土地估价行业监督检查

  对土地估价专业评估师的执业情况、土地评估机构执业情况以及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履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核实土地估价报告的质量、土地估价机构的备案规范性和管理规范性。

  (一)检查依据:《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土地估价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办发〔2019〕39号)。

  (二)检查主体:由局资源利用处统一组织实施,市土地估价师协会开展具体检查工作。

  (三)检查对象范围:在本市进行备案的土地评估机构、上海市土地估价师协会。

  (四)检查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检查专家。检查对象对照抽查事项清单,上报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检查主体按照土地估价机构备案系统数据,进行后台对比核查;检查对象如在一年内进行过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的,随机抽取1份土地估价报告进行评审。

  (五)检查时间:2024年年中。

  (六)检查比例:检查覆盖率占比约为10%。

  四、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监督检查

  对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条件及测绘活动情况、测绘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以及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一)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上海市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上海市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

  (二)检查主体:由局测绘调查处统一组织实施,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开展具体检查工作。

  (三)检查对象范围:本市的测绘资质单位、外地来沪备案的测绘资质单位。

  (四)检查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测绘项目成果,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检查对象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资料和检验样品;实施主体采用现场核查和内业检验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

  (五)检查时间:4月—11月。

  (六)检查比例:计划检查单位60家,检查覆盖率占比约为20%。

  五、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监督检查

  对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遵守有关地质勘查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质量和安全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地质勘查活动诚实守信情况、信息公示情况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符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检查依据:《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自然资办发〔2021〕42号)。

  (二)检查主体:局地质处。

  (三)检查对象范围:注册地为上海市的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以及承担本地区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单位。

  (四)检查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检查对象提交自查报告,实施主体随机确定检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

  (五)检查时间:7月—8月。

  (六)检查比例:自查覆盖全行业单位,现场检查覆盖率约为20%。

  六、组织保障

  (一)认真谋划部署。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谋划、周密部署,加强组织协调,切实落实行政检查的人员、物品、经费和技术装备保障,按计划有序推进行政检查工作。

  (二)依法主动公开。要加大力度做好宣传和信息公开工作,对涉企行政检查完成后形成的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向社会公开,对失信主体和行为,加大公开曝光力度,在全行业形成震慑。

  (三)加强问题整改。加强行政检查规范性上下功夫,不断完善行政检查工作机制,全面增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要认真做好分类处置和整改工作,对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约谈检查对象、督促做好整改;对存在失信行为的,要及时纳入失信主体名单;对涉及行政处罚的,要进行依法查处,确保行政检查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