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征询和设计方案征询行政协助工作规程》的通知

(沪编〔2018〕6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府规〔2018〕14号)等文件要求,以及《上海市政府效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上海市行政协助管理办法(试行)》(沪府发〔2017〕17号)的规定,现将《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征询和设计方案征询行政协助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编办(市审改办)反馈。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张弘、刘晖

联系电话:24022738、24022577

传真号码:64370589

地    址:高安路19号

邮    编:200031


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征询和

设计方案征询行政协助工作规程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效率,打造“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审批服务模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府规〔2018〕14号)相关工作要求,以及《上海市政府效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和《上海市行政协助管理办法(试行)》(沪府发〔2017〕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土地管理行政协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概念定义)

本规程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征询和设计方案征询行政协助,是指市、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因规划土地意见书审批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在项目纳入实施库进行深化研究策划生成或进入正式审批阶段(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向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相关单位提出协助请求,被请求单位依法行使职权,提供相关协助的行为。

本规程所称请求单位,是指提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或设计方案协助请求的市、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

本规程所称被请求单位,是指收到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行政协助请求,提供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或设计方案行政协助的单位。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实施库进行深化研究策划生成或进入正式审批阶段(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规划设计条件征询和设计方案征询的行政协助,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 (协助目录)

项目纳入实施库进行深化研究策划生成,可开展规划设计条件征询和设计方案征询的行政协助。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可开展规划设计条件征询的行政协助。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可开展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征询的行政协助。

项目纳入实施库深化研究策划生成过程中已完成征询的,正式审批阶段不再重复征询。

第五条 (请求协助义务)

因规划土地意见书审批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批,需要其他单位提供协助的,请求单位应当根据本规程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征询或设计方案征询的协助请求,被请求单位应当根据本规程提供协助,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六条 (请求对象)

请求单位的规划设计条件征询和设计方案征询协助请求,应当向对工程建设项目有审批或管理要求的相关单位提出,包括相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

没有特殊理由,请求单位不得变更所选择的被请求单位。

请求单位不得错选或漏选被请求单位。

第七条 (请求方式)

规划设计条件征询和设计方案征询的行政协助,可采用网询、函询或会商的形式。

规划设计条件征询和设计方案征询的行政协助,应依托行政协助管理系统和“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采用“网询”方式开展;特殊情况下(信息系统未开发完善或建设项目征询材料未实现电子化)可通过线下纸质文件、采用“函询”方式开展;情况复杂、书面文件难以顺畅沟通的项目,可通过召集专题会议、采用“会商”方式开展。

采用“函询”或“会商”方式开展行政协助的建设项目,征询文件、答复文件等相关资料的电子文件应及时补录进相关信息系统。

第八条 (协助形式)

被请求单位根据请求单位的请求,应采取协助出具意见,以及协助提供资料、文件材料、档案、技术等其他法定的协助形式。

被请求单位通过行政协助管理系统出具的协助意见视作正式意见,作为后续项目审批的依据。其中:

对于规划设计条件征询行政协助的协助意见,请求单位应将被请求单位的建设条件、管理要求以附件形式纳入审批决定,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做全”规划设计条件。请求单位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关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通知和附图,以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及附图、项目实施库深化研究策划意见等同时抄送被请求单位;

对于设计方案征询行政协助的协助意见,请求单位结合被请求单位的协助意见,依法依规作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决定,“做深”设计方案。请求单位的关于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决定及附图等同时抄送被请求单位。

第九条 (协助请求提出)

请求单位请求规划设计条件征询行政协助或设计方案征询行政协助,应当提交行政协助请求。行政协助请求书应当载明协助事由、协助要求,有明确的协助内容,附有协助所必需的相关文件、实物、图片、图纸等资料。

征询表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由市、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询表单附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由原提供者(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负责。

第十条 (协助请求处理)

规划设计条件征询行政协助,被请求单位应一次性明确项目的建设条件、管理要求以及参与后续审批的方式:需行政审批、参与行政协助或不需行政审批。其中:

需行政审批的,应注明审批事项名称,并选择完成审批的阶段(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批之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之前等);

参与行政协助的,该审批事项的发证部门征求协作部门意见,协作部门不再进行单独审批;

不需行政审批的,被请求单位在该工程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中,原则上不得以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审批的活动为由,对该工程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处理。

设计方案征询行政协助,被请求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提供书面答复,明确对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管理意见。被请求单位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批。

第十一条 (期限)

被请求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协助出具意见,设计方案审核环节复杂的项目可在12个工作日内协助出具意见。

被请求机关作出行政协助决定,依法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被请求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请求机关。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处理)

请求单位、被请求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程规定的,由市、区编办(审改办)予以教育、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改正;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由有权机关对责任部门及其责任人依照法纪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