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推行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22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推行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详〔2021〕106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管委会:
为落实《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上海市加强改革系统集成持续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行动方案》,优化营商环境,推行区域评估,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评估评价方法,提高审批效率,节约社会资源,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二、实施范围
在本市产业基地、产业社区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区域评估工作。
三、责任主体及分工
各区政府和管委会负责区域评估工作的整体统筹,制定区域评估工作计划,按需有序推进。
各园区管理主体负责组织开展区域评估工作,科学编制各类区域评估报告,并按程序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对于暂未确定管理主体的园区,由区政府、管委会指定单位组织开展。
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相关规定对各项区域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做好区域评估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工作要求
1.评估事项
各区政府和管委会应结合地区自然地理条件、功能定位和实际需求,合理确定需开展区域评估的事项,重点开展交通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雷击风险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事项的区域评估工作。
2.技术要求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明确各类区域评估的工作要求、适用范围和条件等。各类区域评估报告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范进行编制。
3.成果运用
区域评估报告应纳入“一网通办”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开,并纳入相关部门管理依据。对于已经完成区域评估的,建设项目可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不再进行相应的评估评审,但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以及区域评估报告明确需另行开展评估评审的除外。
五、工作保障
实施区域评估是本市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改革举措,各区政府和管委会、园区管理主体、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各司其职,积极落实区域评估工作要求,并通过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减轻企业负担,加快项目落地,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形成督促推进机制,综合运用考核、评价等手段,推动区域评估工作的开展。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