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规土资测〔2018〕591号


各区规划土地、建设、交通、绿化市容、民防、消防、房屋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上海市消防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18年9月29日



关于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精神,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要求,现就全面推进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为主要抓手,以“上海2035”总体规划为战略引领,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按照“统一标准、联合测绘、成果共享、依法监管”的思路,在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涉及的测绘服务领域推行“多测合一”改革,打破行业垄断,提升服务效率,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主要目标

在建筑工程项目涉及规划土地、房产、绿化市容、民防、交通、消防等行政审批的测绘服务领域全面推行“多测合一”。整合各类测量规范,建立协调统一的建筑工程综合测量技术标准。由一家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服务机构承担规划土地、房产、绿化市容、民防、交通、消防等建筑工程项目审批所需的各项测绘服务,避免重复测绘,减轻企业负担,实现“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三、主要内容

(一)推进“多测合一”改革有序开展

“多测合一”改革范围主要包括建筑工程项目前期的开工放样复验检测,竣工阶段的规划土地综合验收测绘、绿地面积测量、民防工程面积测绘、机动车停车场(库)测量、消防测量和房产测绘等全流程测绘服务(市政交通类线性项目除外)。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工程项目涉及的行政审批测绘服务委托一家测绘服务机构承担。“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应当持有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具备规划测量、地籍测绘和房产测绘等专业子项。

(二)统一“多测合一”相关技术标准

“多测合一”应当采用上海平面坐标系统和吴淞高程基准,执行国家、上海相关测绘技术标准和规定。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多测合一”技术标准整合的组织协调,市规划国土、住房建设、交通、绿化市容、民防、消防、房屋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分项测绘的标准统一、业务指导、成果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区规划土地、建设、交通、绿化市容、民防、消防、房屋等主管部门按照相应职责,负责落实、监管辖区内“多测合一”有关工作。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中采用符合“多测合一”技术标准的测绘成果,及时清理并废止与之不符的其他测绘技术规定。

(三)培育“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市场

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允许符合条件的测绘服务机构进入“多测合一”服务市场开展业务,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市、区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政策文件清理,切实维护测绘服务市场公平竞争氛围。各有关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多测合一”服务机构的培训和指导,促进形成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健康有序、服务优质高效的市场环境。

(四)加快“多测合一”信息共建共享

加快“多测合一”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各类测绘数据与竣工验收办事系统的数据交换,作为竣工验收的基础信息。加强与各主管部门信息共享交换,实现各部门管理信息和数据的互联互通、成果共享,为“多测合一”市场监管提供依据。建立全市“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名录库,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

(五)强化“多测合一”事中事后监管

测绘服务机构应保证其完成的测绘成果报告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的监管力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探索创新“多测合一”监管模式,扩大检查比例和覆盖面,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稳步提升成果质量。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对于信用不良的测绘服务机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是本市全覆盖、全流程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这项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保障。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市住房建设、交通、绿化市容、民防、消防、房屋等主管部门加强对本系统工作推进情况的指导和督促。

(二)完善配套政策。市规划国土、住房建设、交通、绿化市容、民防、消防、房屋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多测合一”改革的总体要求,制定出台配套的政策或技术文件,编制统一的成果报告文本。市、区各有关部门应及时更新相关的办事指南,建立健全完善的“多测合一”管理体系。

(三)做好宣传培训。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做好“多测合一”统一技术标准的宣贯和业务培训;各有关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本系统有关“多测合一”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建设单位、测绘服务机构对改革工作的理解和认同,确保顺利实施。

本意见自2018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试行。2018年10月1日后办理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项目,鼓励按本意见实行“多测合一”。2019年1月1日后申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全面实行“多测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