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9-14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试行)》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建〔2024〕380号
各区规划资源局、各派出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试行)》(以下简称《豁免清单》),现予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践行“人民城市”理念,提高民生服务水平和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提升城市公共空间品质与内涵,增强城市活力。
二、工作要求
对于《豁免清单》中列举的建(构)筑物、设施设备等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但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要求。
(三)坚守安全底线,保障公共利益,不损害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四)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符合本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要求。
(五)加强街镇规划参与和群众自治。与住宅小区、宅基地相关的建设,应坚持业主(农民)自愿和社区(村居委)协商共治的原则,由街道、乡镇或村居委会组织实施。
(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清单内项目及建设行为,还应符合建筑结构、消防、交通、市政、生态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和规范。
(七)建立部门监管协调联动机制。建设、交通、房屋、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履行部门职责时,对需要核实确认豁免项目清单的,规划资源部门积极协助开展认定。对纳入《豁免清单》,且由实施主体通过本市“美丽家园”、“美丽乡村”、“美丽街区”、街镇惠民等工程实施的,应落实街镇属地管理责任。
三、文件施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市规划资源局根据“放管服”改革及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对《豁免清单》进行动态更新,并结合实际管理需要适时优化调整。
各区规划资源部门应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并向市局反馈。
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试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12日
附件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试行)
一、既有住宅小区,改善居住条件的项目或设施
1.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2.增设电动自行车、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点、桩,以及停车棚等设施。
3.垃圾分类收集点,以及其他有利于改善居住环境的环卫设施。
4.既有住宅小区开展适老性改造,完善无障碍设施。
二、公共建筑、公共空间品质提升类项目或设施
5.行政办公、教育、医疗、体育、(疗)养老院等公共建筑项目,加装电梯、风雨连廊。
6.商业建筑内部的业态调整或者互换。包括商店、超市、网吧、餐饮、娱乐、影剧院、健身房、培训机构、金融保险服务、宠物医院、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等。
7.15分钟社区生活圈内增设的小型(总建筑面积小于30平米)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8.公益性的大型场馆为会议、展览等活动搭建的临时性设施。
9.公安等城市管理部门设立的用于城市安全、治安管理的监控设备、岗亭等公益性设施。
10.设置在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由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且不影响公共空间使用的基站、机房等通信设施。
11.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利用城市高架桥桥下空间,设置平面或机械式停车设备类的公共停车场,或者足球、篮球场等运动场地。
12.城市公共空间(如广场、街道)中的座椅、饮水台、灯具、活动景观、交通设施、无障碍设施等相关公共设施。
13.为架空线落地服务的箱变等相关设施。
14.公园、绿地、广场用地内的公共艺术品、园林小品、人行景观桥、休憩座椅、移动厕所等设施。
三、产业项目推动生产经营的设施
15.因生产经营需要,由园区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在厂房、仓储等建筑外部加装电梯、风雨连廊等生产辅助设施的。
16.因生产管理需要,增设的电动自行车、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点、桩,以及停车棚、遮雨棚等设施。
17.因消防、人防、电力、环保等相关部门要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配电室、水泵室、消控室、污水处理等配套设施。
四、其他
18.为加强管理,提升居住小区、学校、医院、办公园区、厂区等安全而设置的消防楼梯、消防设施、门卫、岗亭、围墙、监控设备、信报箱、快递箱柜等设施设备。
19.在经批准的用地范围内,建设室外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以及在已建车库内部加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等。
20.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临时性施工用房、施工工棚、施工围墙。
21.在经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内,增设农民自用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桩或电动自行车停车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