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产业用地出让合同和产业发展合作协议监管服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5-06
关于加强产业用地出让合同和产业发展合作协议监管服务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产〔2026〕146号
各区规划资源部门、产业部门,各相关管委会:
为保障产业高质量发展,落实产业用地高质量利用和自然资源部履约监管要求,加强“产业姓产、工业姓工”全生命周期管理,健全“签约-建设-投产-运营”全链条服务体系,本市工业用地全面实行“有偿使用合同+产业发展合作协议”联合监管模式,构建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产业用地监管服务格局。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项目准入,精准核定产业绩效
建立动态更新的产业招商项目储备库,强化产业项目招商引资与产业用地保障的精准衔接,引导新增产业项目优先使用已完成收储或纳入储备计划的土地。产业项目招商洽谈与准入评审全流程工作中,强化规划资源部门前置介入、全程参与机制,深化与产业主管部门协同联动,全面提升空间规划、用地保障与产业准入的协同效能。
新供地工业项目,土地入市交易前,产业部门牵头完成项目产业准入,在出让征询单中明确投资、投产、达产等产业绩效履约指标,会同属地政府(街镇)、开发区管委会形成《产业发展合作协议》(预协议),确保协议内容与产业征询单内容一致,并与《土地出让合同》(预合同)一并公示。
存量改扩建工业项目,涉及生产空间扩建扩容、项目扩产扩能、变更生产内容等情形的,各区需按照产业准入要求,对拟建项目的产业契合度、环境友好度等进行综合评估,明确投资、投产、达产等关键绩效指标,强化存量工业用地再开发全链条管理。
二、统筹出让合同与发展协议,协同推进签约管理
新供地工业项目,企业竞得土地后,与规划资源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明确土地用途、出让面积、出让年限、规划条件、出让金、开竣工时间、开竣工违约金、土地收回方式等关键信息。属地政府(街镇)或开发区管委会,按照《产业发展合作协议》(预协议)内容,与企业同步签订《产业发展合作协议》。
存量改扩建工业项目,按照区级要求完成相关流程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规划资源部门与企业签订新版《土地出让合同》,属地政府(街镇)或开发区管委会与企业签订《产业发展合作协议》。
《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主体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土地出让管理权限应清晰明确。《产业发展合作协议》签订主体须具备行政管理职责,不得委托园区公司签订。《产业发展合作协议》签订后,同步上传至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备案。
三、健全供后监管机制,强化履约兑现与服务保障
明晰责任分工,压实监管责任。按照“谁提出、谁履责、谁监管”原则,规划资源部门、产业部门、属地政府(街镇)、开发区管委会协同做好监管工作。属地政府(街镇)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日常巡查、开竣工信息报送、《产业发展合作协议》履约监管、违约处置;产业部门负责组织填报产业绩效履约数据、开展投达产认定;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开竣工违约、闲置土地处置、土地使用权收回等履约监管和违约处置。
开展联合检查,加强履约通报。落实“存量产业用地跨部门综合监管”相关要求,规划资源部门、产业部门定期开展联合现场检查,督促工业项目开竣工、投达产履约。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定期通报全市工业用地出让合同及发展协议履约情况。
强化产业协同,优化服务保障。推动产业链协同赋能,打通上下游供需衔接,帮助投产企业对接配套资源,促进产能持续释放。建立长效跟踪培育机制,对开竣工、投达产困难企业实行“一企一策”帮扶,推动其尽快实现稳定生产、提质增效。
四、做好平稳过渡,确保精准高效衔接
2026年6月1日起,新发布出让公告的工业用地,应启用新版《土地出让合同》,并签订《产业发展合作协议》;新受理的工业用地补充出让合同、存量补地价合同,同步实行联合监管模式。
2026年6月1日前,已公告未签约的工业用地,按已公示的预合同签订正式《土地出让合同》;已受理的工业用地补充出让合同、存量补地价合同,签订原版《土地出让合同》。
仓储用地项目,参照工业用地项目联合监管模式执行。研发总部通用类和产业类项目,按照上述工业用地联合监管模式适时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招拍挂出让产业部门征询单(产业用地)模板
2.《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出让合同》模板
3.《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出让合同》模板
4.《产业发展合作协议(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模板
5.《产业发展合作协议(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模板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