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是如何管理的? 发布日期:2021-09-19
我国对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是如何管理的?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国测法字[2006]5号)规定:
(1)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或列入国家计划的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家测绘局(现为自然资源部)负责审批;
(2)50万人口以下的城市或列入省级计划的大型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3)一个城市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4)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申请单位向该城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报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申请单位向该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测绘局(现报自然资源部);其他需要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建设单位向拟建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所涉及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