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关于印发《规划资源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8-03

关于印发《规划资源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规〔2021〕9号

各区规划资源局、各区司法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规划资源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司法局 

2021年11月8日

规划资源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有关要求,在规划资源领域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优化更具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清单。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未通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复验而擅自开工建设,但建设项目属于产业基地(或者产业社区)内的产业项目、市政线性工程、市政管线工程、按规定设计方案可以免予公示的项目或者不涉及相邻居民矛盾的重大建设项目,且实际建设情况符合放样复验要求的;

二、违反《地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送审而未送审,但地图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当事人仅在自有经营办公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展示、登载,且无违法所得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但未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损伤或移动,且当场改正的;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规划资源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划资源领域轻微违法行为,规划资源执法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