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5-06
索取号: | 0024251090/2020-00020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文件编号: | 沪规划资源调〔2020〕175号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关于印发《上海市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调﹝2020﹞175号
各测绘资质单位:
《上海市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4月23日
上海市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
本文件规定了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应包含的管理体系、组织机构、人力资源、仪器设备和软件、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指导测绘单位的质量管理活动。
一、管理体系
1.测绘单位应制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形成质量体系文件,形式可为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及其支持性文件、作业指导书、质量管理的各项记录表格等。
2.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应覆盖从承接测绘任务、组织准备、技术管理、生产管理、成果检查直至成果交付使用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以及与质量相关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和软件等的管理活动。
3.测绘单位应建立并实施文件管理制度,明确文件管理的范围、职责、流程和方法。
4.测绘单位应建立并实施记录管理制度,明确记录的填写、标识、存储、备份、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等要求。
二、组织机构
测绘单位应根据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的要求设定质量管理和质量检查机构,配备满足生产需要的质量检查人员,并以文件的形式公布。
1.甲级测绘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和质量检查机构,有不少于4人的专职质量检查人员。
2.其他级测绘单位可设立质量管理和质量检查机构,有不少于2人的质量检查人员。
三、人力资源
1.测绘单位应设置最高管理者(管理层)、质量负责、技术负责、质量检查、测绘作业、仪器设备和软件管理、档案管理等岗位,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资历与能力要求、职责和权限,确定相应人员,并形成文件。
2.测绘单位的最高管理者(管理层)确定本单位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组织制定、签发技术和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本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为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配备必要的机构、人员、设备等资源;对提供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承担成果质量责任。
3.测绘单位的质量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的贯彻实施,签发有关的质量文件;负责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年度质量计划,贯彻技术标准及质量文件;处理生产过程中的重大质量问题和质量争议;审核最终检查报告。
4.测绘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签发有关的技术文件及作业指导书等;组织编制测绘项目的技术设计,并对设计负责;处理生产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审核技术总结。
5.测绘单位的质量检查人员,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作业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处理质量问题;承担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两级质量检查工作,对其所检查的成果质量负责,并编写检查报告。
6.测绘单位的技术和质量负责人应由注册测绘师或具备中级职称以上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质量检查人员应由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测绘作业人员应经过培训。
7.测绘单位应制定年度质量计划和技术培训计划,按计划开展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并保持必要的记录。
四、仪器设备和软件
1.测绘单位所使用的测绘计量器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或者校准,确保其在有效状态。
2.测绘单位应建立仪器设备和软件等相关设施的管理制度和台账,规定采购、日常管理、检定/校准、使用维护等工作要求。
五、项目管理
1.测绘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业务情况,建立合同等委托文书评审制度,规定评审范围、内容、要求及工作程序,并保存评审记录。
2.测绘单位应建立业务所需的技术标准目录,发布并定期更新。
3.测绘生产应当采用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用户有特定需求的,必须在测绘合同中补充规定,并按约定的标准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对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指标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测绘单位自行制定的生产技术标准,不得低于相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要求。
4.测绘单位应建立技术设计管理制度,规定技术设计的内容、格式、审批程序、设计变更程序等要求,明确技术处理的权限、程序、记录等要求。实施测绘项目必须坚持先设计后生产,严禁边设计边生产、没有设计进行生产。技术设计的形式可为技术设计书、实施方案、作业指导书等。技术设计文件应经过审核,必要时可由项目委托方批准后实施。
5.实施测绘项目前,测绘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交底),学习技术设计及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照技术设计进行作业。
6.测绘单位必须制定完整可行的工序管理流程表,加强工序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有效控制影响成果质量的各种因素。生产作业中的工序成果应由作业人员按设计要求自查、互查,如实填写质量记录。工序成果经检查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后,方可转入下一工序。
7.测绘单位必须建立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两级检查(过程检查和最终检查)、一级验收制度,在制度文件中根据GB/T 21336、GB/T 21337、GB/T 24356、GB/T 18316等有关标准的要求明确各级检查的依据、程序、内容、比例、记录格式、评定标准等。测绘单位自行制定的质量检查规定和质量评定标准,不得低于相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要求。过程检查和最终检查工作应独立、按顺序进行,不得省略、代替或颠倒顺序。
8.两级检查均应留下检查记录,内容包括发现的质量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复查情况等。最终检查应审核过程检查记录,最终检查完成后应评定成果质量、编写检查报告,并随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一并归档。
9.测绘单位对于不合格成果应有标识、记录、评价和处置规定,保存相关记录,避免不合格成果流出。对检查发现的不合格成果,应及时进行修正、处理,退回及修正的过程应如实填写质量记录。不合格成果经返工修正后,应重新进行质量检查和评定;不能进行返工修正的,应予以报废并履行审批手续。
10.测绘单位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并实施分包管理制度,分包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测绘单位应取得委托方同意,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依法订立分包合同并对分包活动成果承担质量责任。测绘单位应审核批准分包方编制的技术文件,对分包方的资质信用、生产或服务质量进行确认和验证。分包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记录应留存。
11.测绘单位应保证交付合格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测绘单位交付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及时追溯处理,进行修正或重新测制。
12.测绘单位应制定质量奖惩制度,鼓励员工增强质量意识、提高成果质量。
13.测绘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信息反馈机制,主动征求用户对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的意见,及时、认真地处理用户的质量查询和反馈意见,不断实施质量改进。
14.测绘单位应建立制度处理来自客户或其他方面的投诉,并保存所有投诉记录以及针对投诉开展的调查和处理情况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