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落实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解读材料 发布日期:2021-08-04
关于《本市落实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解读材料
2021-08-04 市规划资源局
根据自然资源部《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以下简称部《标准》),制定《本市落实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若干意见(试行)》。
一、出台背景
新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六类情形可以征地,前四项为军事外交、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扶贫搬迁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第五项为成片开发,第六项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规定成片开发的具体标准由自然资源部制定。为此,自然资源部制定了《标准》,指导地方操作。
二、主要内容
明确成片开发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由区政府(特定区域管委会)组织的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具体规定包括:
1.开发方案编制。区政府(特定区域管委会)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2.开发方案主要内容。成片开发的位置、面积、范围和基础设施条件等基本情况;必要性、主要用途和实现的功能;拟安排的建设项目、开发时序和年度实施计划;成片开发范围内公益性用地比例一般不低于40%,产业基地一般不低于15%,产业社区一般不低于25%。国家和本市重大战略性产业项目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以及征收剩余零星集体土地的,不受比例限制;土地利用效益以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评估。
3.开发方案需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充分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并需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4.开发方案论证批准。根据市政府要求,区政府(特定区域管委会)承担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论证和审批工作。
5.不得批准成片开发方案的四种情形。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未完成本市年度下达的批而未供土地处置目标任务或者未达到闲置土地处置目标要求;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内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新供产业用地投产履约率低于要求;已批准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