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积极探索本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作价入股的实施路径

2024-05-10 市规划资源局

  自1999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中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首次明确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法律依据后,该法条一直延用至今。在2024年起施行的最新修订版《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也明确了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相关规定。

  关于集体土地作价入股虽然在法律法规层面均已有明确依据,但在具体的实施管理方面却尚未有统一规定,各地方均根据各自情况和需求自行探索实践,本市也开展了相关探索,形成了多个成功案例。

  为满足乡村地区土地资源多元化配置路径的需求,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按照国家关于探索、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作价入股工作的要求,市规划资源局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基础上加大探索力度,会同市农业农村委深入研究,制定了《关于开展本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通知》,明确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管理要求,规范了相应的工作流程、操作路径等,补上了本市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政策的最后一环。

  文件从总体要求、管理规则、管理流程和保障措施等四个方面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适用情形为“以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与合作方成立新公司使用土地”,且“合作期限经双方平等协商和民主决策后商议确定,但最多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合作到期后的资产处置框定了边界,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同时,文件鼓励作价入股重点面向乡村休闲旅游、农产品加工、乡村商贸流通、保障性租赁住房等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要求按照《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规定严格落实民主决策程序,并强调作价入股后形成的资产和收益统一纳入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监督平台进行后续的监督管理,从而在促进乡村振兴优质项目顺畅落地的同时,最大限度保障农民集体权益,为乡村添活力、为村民增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