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开规定》修改情况的说明 发布日期:2024-06-28
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开规定》修改情况的说明
2024-06-28 市规划资源局
根据规范性文件清理评估的工作要求,我局对《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公开规定》)进行了专项清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涉及的内容,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了修改完善,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一、对适用范围进行调整
结合本市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并,发放《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的适用本规定,将第二条的表述修改为:
“本规定所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包括《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条所指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取得的规划许可证,也包括按照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并发放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
二、关于公开总平面图的报送要求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持续深化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改革,加快推进政府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工作要求,我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已经全面实现“全程网办”,除另有规定,无需报送纸质收件材料。结合工作实际,《公开规定》第四条相关表述修改为:
“建设单位(个人)在报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时的总平面图可以用作公开。
规划许可内容部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的,应当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遮蔽保密信息。规划许可内容整体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的,在报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时,应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同意用作公开的总平面图上加盖业务管理专用章,并将其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核发,归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档案留存。”
三、关于管线工程规划许可公开的要求
正在组织起草的《上海市管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管线建设单位进行管线工程建设,应当按照规定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情况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施工铭牌中予以标明。为与立法做好衔接,《公开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表述为: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建设单位(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应当在建设工地入口处设置规划许可公告牌,公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所附总平面图。市政线性工程的公告牌可以设置在建设工地沿线方便查看处。公告牌设置时间直至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