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简化本市输电线塔基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8-02
关于《关于简化本市输电线塔基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2024-08-03 市规划资源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我局对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关于简化本市输电线塔基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文件现予以发布,具体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加快本市电网建设,《上海市电网建设若干规定》明确指出“新建电力架空线(包括杆、塔基础)不实行征地”,也就不需要用地预审。但是,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输电线塔基项目,在核准时仍需按规定提供由同级部门审批的用地预审文件。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因此,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输电线塔基项目仍需我局办理用地预审手续。
为优化输电线塔基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流程,同时落实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我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市电网建设若干规定》(沪府规〔2023〕6号)等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对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输电线塔基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简化了预审收件要求和审核内容等,大大缩短了办理时间,对推进本市输电线塔基项目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我局对有效期即将届满的规范性文件《关于简化本市输电线塔基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进行了实施评估,从输电线塔基项目实际需求看,文件仍有适用的必要性。但制定依据已修改,而且随着行政审批改革的推进,办理方式也不同了,需进行修改,因此我局判定文件应予“废旧立新”,修订后予以发布。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关于简化本市输电线塔基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从目的依据、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办理方式、收件要求等方面对本市输电线塔基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明确了具体要求。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一)关于目的依据
原文件第一条“为优化输电线塔基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流程,依据《上海市电网建设若干规定》(沪府发〔2013〕4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上海市电网建设若干规定》(沪府发〔2013〕42号)已过期失效,市政府于2023年6月重新发布了《上海市电网建设若干规定》(沪府规〔2023〕6号)。
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者本市政策等均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本文件制定依据不限于6号文,且6号文作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可能存在先于本文件到期失效问题。
现修改为:“为优化输电线塔基项目用地预审工作,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二)关于基本原则
原文件第二条“按照规划土地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输电线塔基项目用地预审手续同规划选址意见书同步受理、同步审批、同步发文,并简化其预审收件要求和审核内容。”
根据本市规划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行修改完善。
现修改为“按照规划土地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输电线塔基项目用地预审在规划土地意见书环节开展。”
(三)关于适用范围
原文件第三条“依法应当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输电塔基项目,按照本意见办理用地预审手续。”
对原条款文字表述进行优化。
现修改为“依法应当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输电线塔基项目适用本意见”。
(四)关于办理方式
原文件第四条“输电线塔基用地预审工作可通过行政办公自动化系统办理收发文手续。”
《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沪规划资源建〔2020〕17号)明确“本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全流程全事项在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统一受理、统一发证。”
根据本市规划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行修改完善。
现修改为:“输电线塔基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可通过“一网通办”办理。”
(五)关于收件要求
原文件第五条“在现行土地预审收件要求基础上,对输电线塔基项目不再要求出具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附勘测定界图),不再要求出具用地地质灾害危险评估报告。”
根据本市规划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行修改完善。
现修改为:“在现行规划土地意见书收件要求范围内,输电线塔基项目免于提交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附勘测定界图)和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六)关于施行日期
删除第六条施行日期,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在发文正文中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