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3-27
关于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的政策解读
2024-03-27 市规划资源局
规划管理部门在批准方案前,将方案的相关内容向公众公示、听取公众意见是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众合法权益,并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完善的重要方式和手段。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我局对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进行了实施情况评估,评估结论为“废旧立新”(仍有适用必要,但需进行修改)。文件经修改后现予发布,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一、关于方案公示的适用范围
考虑到更大程度上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城市安全等,本次文件修订提出扩大方案公示的项目范围,补充了15分钟社区生活圈等民生工程,涉及城市安全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方案规划公示。
二、关于方案公示的地点
考虑到疫情防控等特定原因,在建设基地现场或规划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场所进行方案公示确有困难的,本次文件修订提出应当采取政府网站、移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向利害相关人、社会公众发布公示方案。
考虑到道路、铁路等线性工程跨多行政区、需要开展多点公示的特点,为避免市政线性工程仅在特定区域开展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便于居民知晓,结合目前市政工程公示经验做法,本次文件修订提出应扩大方案公示地点的范围,对跨区域的市政工程应在沿线各个街道或者乡、镇分别同时开展线下公示。
三、关于方案公示的内容
根据《公示规定》,方案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意见反馈期不得少于7日。施行情况调研中区局提出,存在建设单位在设计方案还不稳定的情况下,提出规划公示的情况。本次文件修订,在原文件已经明确总平面图应标注内容的前提下,进一步强调设计方案规划公示时,总平面图应总体稳定。
近10年来,控制性详细规划附加图则强化了对公共绿地、公共空间、公共通道等公共性要素的管控要求。设计方案规划公示时,在原有总平面图标注公共绿地的基础上,本次文件修订进一步要求明确公共广场、公共通道等公共管控要素,以及室外独立设置的智能储物设施、集中充电场地在总平面图上的布局情况。
四、关于方案调整修改的公示
对方案规划公示后,方案内容再行调整修改,并涉及可能增加周边环境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将再行调整方案进行规划公示,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调整的主要内容。为进一步明确调整方案应当再次公示的情形,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本次文件修订对可能增加周边环境影响的情形进行完善,补充了“公共广场面积减少或者位置调整、公共通道宽度减小或者位置调整;高架匝道、隧道出入口位置变化”需要再次公示的要求。
五、关于跨区域协同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根据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草案》第十三条,“在跨区域建设中,本市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委托江苏省或浙江省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为与地方立法做好衔接,本次文件修订增设一条内容:“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在规划方案公示时可以依托协同会商工作机制,听取毗邻区相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