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建设项目涉及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程序》的解读材料 发布日期:2022-08-24
关于《本市建设项目涉及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程序》的解读材料
2022-08-24 市规划资源局
《本市建设项目涉及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程序》相关解读材料如下:
一、文件定位
《本市建设项目涉及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程序(试行)》(简称14号文)是在新土地管理法出台后,本市为落实土地征收工作有关要求,从涉及土地房屋征收建设项目全流程角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于2020年8月发布。该文件的制定,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与《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上海市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办法》、《本市落实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若干意见(试行)》以及《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2020)》等文件,共同构成了本市集体土地征收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系;二是文件既包含集体土地又包含国有土地和地上房屋的征收程序,覆盖了从土地权属调查到不动产登记的项目建设全流程,具有很强的操作指导性。
二、修订背景
2021年9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集体土地征收的责任主体、工作程序等进行了细化和明确,14号文需要与之进行衔接。同时,14号文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具体操作性的规定需要完善。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因落实《条例》规定修改的内容
1.变更了文书名称和张贴时间
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将“拟征地告知书”改为“征收土地预公告”,张贴时间从“10日”改为“10个工作日”(涉及第4、5条)。
2.增加了不得抢栽抢种的规定
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增加了不得抢栽抢种的条款:“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涉及第4条)。
3.调整了责任主体
根据《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将拟定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公告以及组织听证的主体由“区征地事务机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改为“区人民政府”(涉及第6、7、8条)。
4.调整区政府确认补偿方案依据
根据《条例》第二十九规定,对区政府确认补偿方案的依据由“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修改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与条例表述一致(涉及第9条)。
5.增加了先行使用土地的情形
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原文,增加了先行使用土地的条款(涉及第11条)。
6.修改了征收土地公告的发布要求
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明确了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涉及第12条)。
7.增加了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在视为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实施完成以及可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中,对未签订协议的被补偿人除“已作出责令交地决定”外,增加了“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这一文书(涉及第14、15条)。
(二)因适应管理及操作实际需要而修改的内容
1.大部分区反映《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工作节奏不一致,难以同时张贴,因此将三方案公告同时张贴的条款修改为“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乡、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和《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公告》,其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公告》应当同时张贴。”(涉及第7条)
2.由于方案公告主体变更为区人民政府,因此删除了方案上报区政府批准的程序,调整为由区人民政府确认方案并发布方案确认告知书(涉及第9条)。
3.部分区反映补偿方案阶段项目可研可能尚未批复,如果等可研批复再确定补偿方案将会拉长征地前期工作时间。因此,对可研批复的要求从补偿方案阶段调整到农转用征收报批阶段,即在第11条区人民政府申请农转用征收土地时,增加项目可研已批复的要求(涉及第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