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技术规范》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12-06
关于《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技术规范》的政策解读
2024-12-06 市规划资源局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市市政交通工程的规划设计工作,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规划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所称的市政交通工程,指城市道路(包括高架道路)、公路、立体交通设施、桥梁、隧道、人行天桥和地道以及各类轨道交通等工程。
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市政交通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政策解读】
本规范用于规范市政交通工程设计,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市政交通工程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所提交的设计方案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还应符合包括但不限于国家、行业和本市的相关规范标准、技术准则等规定。
第三条(规划设计原则)
市政交通工程设计应以详细规划层次的法定规划为规划依据。详细规划层次的法定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层次)、郊野单元(村庄)规划等。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控制要求,确需变更的,必须按规划调整、实施深化等相关程序报批。
市政交通工程设计应与城市市政公用管线、铁路、航道、水利、绿化及沿线各类建筑等方面协调配合。
【政策解读】
依据上海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各类法定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其中详细规划层次的法定规划是指导项目建设的直接规划依据。市政交通工程设计时确须对法定规划要素进行调整的,应符合规划调整所需要的程序要求。强调设计与相关设施、景观、环境的协调。
第四条(道路横断面)
新建城市道路、桥梁和公路工程应根据规划所确定的道路等级、服务功能、交通特性、交通组织方式,结合各种控制条件以及风貌景观等方面的要求进行道路横断面设计,统筹安排道路红线内的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分隔带、设施带等各类空间,并按规定落实管线综合设计方案。衔接和协调道路红线内外空间,提升慢行交通空间品质,鼓励沿街公共建筑退界空间与道路人行道一体化设计。
城市道路、公路工程应与管线工程密切配合、统一设计、同步实施。确需分期实施的,应预留地下市政管线位置。桥梁和隧道的人行道下方应预先设置可供电力、通信管线穿越的通道。
【政策解读】
(1)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55011的3.4,结合上海市对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品质、风貌、空间统筹的设计要求,更新了道路横断面设计依据和设置要求,体现功能协调、空间协调。
(2)重视慢行交通、促进全龄友好、充满活力、品质宜人的慢行空间建设,衔接国标和街道设计导则,提出促进慢行空间的共建和融合。
(3)根据在编的《上海市管线管理办法》,更新了道路、管线在工程设计建设协同方面的技术要求。城市道路、桥梁和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公路工程应按规定落实管线综合规划方案。
第五条(公交停靠站)
城市道路工程应结合周边空间综合考虑布置公交停靠站和出租汽车扬招点。
【政策解读】
技术规范对公交停靠站、出租车扬招点形式、泊位数量不再做具体规定,应根据停靠需求,结合周边实际情况综合确定,根据品质提升导向,和周边空间做整体设计考虑。
第六条(道路交叉口)
城市道路、公路交叉口设计应根据相交道路的功能、等级、设计速度、设计流量等要求确定交叉型式,可以按规划一次设计,分期实施。高等级道路与低等级道路相交的交叉口应按高等级道路要求予以控制。
下列城市道路、公路交叉口应设置立体交通设施:
(一)高速公路、快速路与各等级城市道路、公路、铁路相交的;
(二)全封闭运行的轨道交通线路与各等级城市道路、公路相交的。
城市道路、公路与铁路平面交叉时,平面线形在铁路两侧各应保证有不小于30米长的直线段,竖向应保证相交处两侧各有不小于20米的平台段,平台纵坡不应大于0.5%。
【政策解读】
根据《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0647-2011中6.2.2、6.2.4,优化原管理规定中技术要求的文字表述。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55011-2021的4.0.3,对立体交叉设施的规定,增强本规范条文表述的严密性。
第七条(桥梁工程)
跨河(线)桥梁工程的断面型式应与衔接道路相匹配,充分考虑人行和非机动车的连通功能。道路工程分期实施的,其桥梁宜按照规划一次实施。
桥梁的结构、造型应与周围的景观、环境相协调。在保障桥梁设施安全的基础上,桥下空间应优先满足交通组织优化、公交场站设施、市政应急保障、公共停车设施的利用需求,结合空间尺度和交通可达条件,可兼顾公众体育休闲、便民服务、市容景观等城市功能需求。
【政策解读】
注重桥梁两侧慢行交通连接需求,强调断面的匹配衔接;考虑桥梁的改建难度大,成本高,要求桥梁工程按规划一次实施;参照“一江一河”重点区域高品质设施建设要求,提出加强桥梁工程的景观设计;并以安全优先、交通优先、公益优先为原则,鼓励桥下空间集约复合利用,提出桥下空间的利用规定,促进打通交通阻隔、激发空间活力、提升环境品质。
第八条(人行天桥、空中步行廊道、人行地道)
过街行人稠密且交通繁忙的道路交叉口处,应设置人行天桥、空中步行廊道或人行地道。
设置跨越(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天桥、空中步行廊道、人行地道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人行天桥、空中步行廊道、人行地道的宽度应根据人流量及通行能力确定,人行天桥、空中步行廊道净宽不小于3米,人行地道净宽不小于4米。考虑兼顾非机动车推行通过时,按推车带宽1米/条增加净宽。
(二)人行天桥、空中步行廊道、人行地道的出入口不宜占用市政人行道,出入口净宽不得小于1.8米。考虑兼顾非机动车推行通过时,应采用梯道加坡道的布置方式,每条坡道宽度不宜小于0.4米,坡道坡度不得大于1:4。鼓励人行天桥、空中步行廊道、人行地道与建筑合理连接。
(三)人行地道的净高不得低于2.5米。
(四)人行天桥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政策解读】
根据《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69第2.2.1节、2.2.3节、2.2.4节、2.4.2节、3.4.2节等,更新人行过街地道及人行天桥、空中步行廊道、人行地道出入口的净宽标准,优化人行友好步行空间。
第九条(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线路间距控制)
新建城市高架道路外侧离建筑物间距一般不得小于12米。
新建轨道交通工程地面或者高架线路外侧离建筑物间距一般不得小于10米。
【政策解读】
删除原管理规定中管理要求,沿用技术规定内容。
第十条(城市高架道路匝道)
城市高架道路匝道应结合道路功能定位、地区服务需求、交通衔接条件等合理布置,并应与城市高架道路主线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实施,确需分期实施的,应预留后续工程实施条件。
为有效疏解交通,新建上匝道距离道路交叉口停车线一般不小于100米,困难条件下不得小于50米。新建下匝道距离道路交叉口停车线一般不小于140米,困难条件下不得小于100米。
上下匝道一般设置不少于双车道规模。困难条件下,设置单车道的,必须设置停车带。
【政策解读】
(1)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明确工程设计依据和设置原则。
(2)核对《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CJJ 129-2009中8.5.3,结合本市实际设计建设情况,沿用原管理规定条文标准。按一般、特殊情形优化条文表述。
第十一条(净空控制)
桥梁(包括人行天桥、空中步行廊道)净空高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跨越城市道路的,不得小于4.5米;跨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不得小于5米;跨越通行内燃机车铁路的,不得小于6米;跨越通行电气化机车铁路的,不得小于6.55米;跨越高速铁路的,不得小于7.7米。
(二)跨越河道、航道的,应满足水务管理和航务管理的相关技术要求。
(三)对净空另有特殊要求的,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征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同意。
【政策解读】
(1)桥梁净空控制与桥下空间的功能有关,各类交通工具对通行功能的净空要求不尽相同。桥梁概念包括人行天桥和跨越道路、铁路、河流的建筑连接通道。本规范综合相关标准规范,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了桥梁净空要求。
(2)关于桥梁跨越城市道路的,《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55011-2021的3.1.4,《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 )的3.6.1,《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的3.4.3-3.4.5等标准规范提出了相关净空要求。
(3)关于桥梁跨越铁路的,《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的8.2.3,《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146.2,《高速铁路设计规范》(TB10621-2014)第10.1.17节等标准规范提出了相关净空要求。
(4)《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对跨河桥梁底高程有明确规定。
(5)对通行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双层客车、双层集装箱列车等其他特种车辆的,规定其净空要求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征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十二条(无障碍设施)
市政交通工程应考虑残疾人适用要求,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政策解读】
结合近年发布的《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23年)》、《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等法规标准,删减原管理规定旧条款,提出设计应用条件和衔接要求。
第十三条(施行时间)
本规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范施行前已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仍按《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管理规定》(沪规划资源规〔2019〕2号)执行。
【政策解读】
规定文件施行前后的执行要求。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变更或者重新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按本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