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规划许可变更管理办法》的解读材料

2025-01-27 市规划资源局

  根据规范性文件清理评估的工作要求,我局对原《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规划许可变更管理办法》(沪规划资源规[2019]1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专项清理,在听取本市法律专业部门、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废旧立新,并根据法律法规和既有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表述。主要修改情况如下:

  (一)规范表述引用的法律文件名称

  原《管理规定》第一条中引用的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规范表述方案和规划许可调整变更的依据

  考虑到“标准”的内涵较为狭隘,将第三条中“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遵循相关编制标准”,调整为“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遵循编制技术规范”。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基于的土地使用权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出让、出租、转让等。规划依据除控制性详细规划外,还包括详细层次专项规划和郊野单元规划,将原《管理规定》第三条中“土地出让合同”,调整为“土地使用合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为“详细规划”,附件中相关表述同步调整。

  (三)规范表述行政审批事项

  与《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沪规划资源规[2022]6号)文衔接,原《管理规定》第二条中“建设项目规划资源综合验收”,调整为“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第六条相关表述同步调整。

  (四)规范表述权利主体和权利行使程序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业主有特定含义,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不能认定为业主。为与法律的规定保持一致,且进一步明确表决规则,第一款第(一)项中的“权利人”第(二)项中的“业主”调整为“户”。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278条规定了区分建筑所有权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及表决规则。增设第二款,对前期已经发生预售、销售行为,且已预售、销售的专有部分建筑物已被合法占有的,与《民法典》的的相关规定相衔接。

  (五)规范表述行政管理主体

  原《管理规定》第八、九、十、十一条中“规划管理部门”,根据规范性文件规范表述,调整为“规划资源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