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矿业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解读材料

2021-04-02 市规划资源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有关规定,对我局修订的《上海市矿业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为推进矿业权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要求,我局于2011年制定了《上海市矿业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沪规土资矿〔2011〕256号)。2016年,为全面推进矿业权公开竞争性出让,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对《上海市矿业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到期进行了修订并重新发布实施。

  《办法》实施以来,本市按要求建立了矿业权交易的有形市场,进一步完善了矿业权市场体系建设,强化了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规范了本市矿业权交易行为,确保了矿业权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

  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促进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交易规则》、《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再次修订本《办法》。

  二、修订原则和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的主要原则:一是调整衔接,在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调整立法依据,优化政策措施的衔接;二是细化流程,根据审改精神,进一步优化细化交易流程,切实体现优化营商环境、方便办事对象的要求。

  修订后的《办法》主要包括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定义、管理部门和交易机构,交易机构职责、工作原则、出让条件, 交易主体,交易形式, 出让程序,交易合同,矿业权登记,信息公告和公示,交易中止、交易终止、投诉举报、工作人员法律责任、参照执行等内容。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调整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原《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中,《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已于2017年9月废止,本次修订中将其删除。

  2.调整了适用范围。原《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的“矿业权转让”,按照《矿业权交易规则》,本次修订增加为“第十九条(参照执行)”。

  3.进一步明确了交易主体。原《办法》未对交易主体作出明确的解释,按照《矿业权交易规则》,本次修订第八条进一步明确了交易主体。

  4.取消了缴纳交易保证金作为交易资格条件的要求。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交易规则〉有关规定的通知》精神,删除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符合受让条件的竞买人或投标人,按照交易公告的约定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取得交易资格”的规定。

  5.优化细化了交易流程。修订后的第十条(公开竞争性出让程序),对公开竞争性出让的交易流程进行了细化和归并,将交易流程分为公告、接受申请、资格确认、实施交易和交易确认五个环节,并将原《办法》第九条(竞买人、投标人申请)归并为其中的一个环节,使公开竞争性出让的交易流程更加清晰明了。

  6.其他修订事项。本次修订对原《办法》中的个别表述和用语进行了完善。将第十条“公开出让程序”改为第十条“公开竞争性出让程序”;将“第十五条(交易暂停)”,改为“第十五条(交易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