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上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规定》的解读材料 发布日期:2025-04-30
关于《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上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规定》的解读材料
2025-04-30 市规划资源局
根据规范性文件清理评估的工作要求,我局对原《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上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规定》(沪规土资建规[2015]303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进行了专项清理,在听取本市法律专业部门、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简易修改后重新发布。主要修改情况如下:
一、规范表述行政管理部门名称
将原《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中的“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修改为“规划资源部门”。将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修改为“区规划资源部门”。
第十条第四款中,“环保”修改为“生态环境”,“卫生”修改为“卫生健康”。
二、调整第十二条的表述
原文:
第十二条(无条件拆除、恢复)
临时建设、临时建设用地在批准的有效使用期内,因国家建设或其他社会公益事业需要,必须提前拆除或收回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收到规划资源部门发出的通知书之日起三十天内,无条件自行恢复原状。
修改后:
第十二条(恢复原状)
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中,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临时建设、临时建设用地在批准的有效使用期内,因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实施或其他社会公益事业需要,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收到规划资源部门发出的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工程,恢复原状。
三、调整施行日期条款
删除原《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施行日期)”的规定,相关表述调整至发文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