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延长有效期相关情况的补充说明 发布日期:2019-09-25
关于建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延长有效期相关情况的补充说明
2019-09-25 市规划资源局
根据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制度,对有效期将于2019年9月30日届满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经评估后,我局于2019年8月6日向市政府报送了《关于延长〈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有效期的请示》(沪规划资源施〔2019〕378号,以下简称《延期请示》),建议延长《暂行规定》有效期。为进一步阐明我局所提建议的理由,现对相关情况补充如下:
一、建议延长有效期的主要理由
一是考虑到《暂行规定》仍有较强的适用性。《暂行规定》形成了本市征地房屋补偿比较完整的管理制度,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好效果,对于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规范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的行为,保障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有序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暂行规定》仍是本市征地房屋补偿工作日常必不可少的重要依据,其制度设计与日常工作基本相符。
二是考虑到《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颁布在即,其对征地房屋补偿有重大调整,《暂行规定》待修法完成再一并修订为宜。
二、几个需要进一步说明的问题
一是关于《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等条款中关于“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的表述是否须修改的问题
根据2016年7月2日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资产评估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设立评估机构,采备案管理制,没有资质管理要求。
对此,经研究,其一,《暂行规定》关于“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的表述,并非创设“评估资质”,也不是要求征地补偿中估价机构必须有资质,其本义是一种指向性表述,即遵循相关评估行业评估资质管理的规则。其二,尽管《资产评估法》确已取消资质许可,但《资产评估法》施行前颁发的、目前仍在有效期内的估价资质证书还普遍存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第三点“做好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与备案制度衔接”明确“对于已取得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原资质继续有效”。据不完全统计,本市目前仍有 估价机构的资质证书仍在有效期内,有效期最长的至 年。其三,从本市征地房屋补偿当前实际来看,对于估价机构的管理,已严格落实《资产评估法》和建房〔2016〕275号的要求,对评估公司的实际选择和管理并无资质的硬性要求。因此,评估结论认为,“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的表述可暂不修改。
二是关于《暂行规定》第四条等条款,由于机构改革,上海已不存在“县”及“城乡建设、工商”等机构名称,是否须修改。
对此,经研究,其一,《暂行规定》中对于机构名称均虚写为某某部门,因此,严格意义上,相关表述可继续适用,可暂不修改。其二,《暂行规定》的修改具有一定的敏感性,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颁布在即的情况下,因个别文字对《暂行规定》进行修改,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评估结论认为,对以上内容暂不修改为宜。
三是关于《暂行规定》已多次延期的问题。
《暂行规定》已于2013、2015及2017年三次延期,按照本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再次延期应当充分说明理由。
对此,评估主要从《暂行规定》的敏感性出发,认为在实体内容暂不宜修改,而《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即将颁布,征地补偿管理有重大调整的情况下,做延期处理较妥。
综上,我局认为,《暂行规定》以延长有效期为宜,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颁布后,即时开展全面修订,一并解决相关问题。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