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失信信息管理办法》的解读

2019-12-11 市规划资源局

  为推进本市不动产登记信用建设,维护不动产登记秩序,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办法》以及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的精神,经过大量实地调研,梳理不动产登记实务中存在的失信问题,征求登记业务工作人员和相关法律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从适用范围、部门职责、诚信承诺、失信事项、归集程序、信息采集、发布和查询、异议处理、修复处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系统以及联合惩戒等方面做了全面的规定。具体内容包括:

  一、定义不动产登记失信信息,明确本办法适用范围

  不动产登记失信信息是指不动产登记和查询过程中所产生和获取的,某些特定的行为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已经造成了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主体和行为的信息。

  根据《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适用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信息提供和查询单位应做好信用信息的记录、维护、报送、异议处理及信息安全等工作,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失信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管理等工作。

  二、明确在不动产登记信用管理工作中各部门的职责

  基于现行不动产登记的工作体制,明确了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统一行政领导、市确权登记局负责制度设计和工作机制建设、市确权登记事务中心负责业务指导和组织实施、各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负责具体业务办理的分工架构。

  三、建立诚信承诺制度,确保信用管理有据可依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规定,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并开展申请人信用审查,确保申请人在政府推荐的征信机构中有信用记录,配合征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推动形成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在不动产登记领域建立相应的诚信承诺制度。原则上诚信承诺应限于登记程序启动作出,为简化流程,实务操作中由申请人在附于《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和《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查阅申请书》中的诚信承诺条款中签名确认,以此完成不动产登记的诚信承诺。

  四、根据法规规章和具体工作情况,设立失信事项的内容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的相关规定,设立失信事项(一)(二)(三)(四)(五),事项(六)为兜底条款。

  五、明确失信信息的内容,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根据《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根据《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

  六、明确采集手段,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并提供该单位认定信息主体遵守法定义务、履行约定义务情况的判决书、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生效法律文书。

  在不动产登记失信信息的采集明确了三条途径:由登记机构自行采集(如从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提取)、根据有权机关的证明文件(如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等)、根据通过调阅有关材料(如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现场笔录等)。

  七、设立信息发布、查询渠道和时限,保障信息主体的知情权

  根据《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公开信息和非公开信息。

  公开信息可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互联网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非公开信息需由信息主体本人或者经信息主体授权才可查询。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查询失信信息的期限为五年。不动产登记失信信息管理遵从该规定。

  八、设立异议处理渠道,保障信息主体的异议权

  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所制定。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登记机构需于规定时间内进行处理,作出具体答复并书面告知。

  九、建立全面的联合惩戒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目前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联合惩戒主要有两个渠道:一是各部门每年度编制“三清单”(行为清单、数据清单、应用清单)向平台报送,各部门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根据应用清单的事项实施联合惩戒;二是惩戒发起部门联合实施部门签订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根据备忘录的要求发起部门负责行为认定和信息采集、实施部门负责惩戒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