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的解读材料

2026-10-13 市规划资源局

  我局对《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试行)》(沪规划资源建〔2024〕380号)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修订并重新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以下简称《豁免清单》)。《豁免清单》沿用了〔2024〕380号文总体框架和管理模式,对相关条款的表述进行了完善。文件解读如下:

  一、关于工作要求

  工作要求明确了两部分的内容:一是明确了实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需要满足的条件;二是明确了规划资源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职责。

  实施规划许可豁免的建设项目,需要满足的条件:

  (一)涉及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8条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中关于物业部分共用部分的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规定。

  (二)应当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例如居住小区内的建设行为,不能超越用地红线范围,不能占用小区用地红线外的公共绿地、道路等。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要求,对于法律、法规、规章等确定的限制、禁止建设区域,例如生态保护区、农业用地、军事安全管控区、安全生产控制区等,建设项目不适用《豁免清单》。

  (三)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即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影响相邻关系、坚持安全底线等。具体认定,有建设标准和规范的,执行建设标准和规范。

  (四)应符合规划管理原则,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和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的相关规定,满足建筑间距、退让的相关管理要求。涉及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应当不违反相关管理要求。

  (五)落实街镇规划参与权与业主自治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强调坚持业主自愿和社区协商共治。对居住小区的建设项目,在做好建设方案的基础上,发挥党建引领物业治理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协调建设方案实施。相关部门依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确定的法定职责,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六)应当依法依规、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实施。住房城乡建设、消防、交通、市政、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对建设项目有具体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对不满足适用条件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划管理,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置。不属于规划管理范畴的,如安装设备装置、在建筑外墙增设油烟管道等,既不属于《豁免清单》范围,也无需进行规划资源审批。

  实施规划许可豁免的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职责:

  对实施规划许可豁免的建设项目,对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发起的行政协助,规划资源部门应积极协助予以认定,共同推进建设项目的实施和对违法建设的依法依规处置。

  二、关于规划许可豁免建设项目的实施

  明确了规划许可豁免的永久性房屋类建筑,在施工前,向所在地的区规划资源部门进行报备。

  规划资源部门对报备的建设项目,依法实施检查。对不属于规划管理范畴的、不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的或需要进行规划审批的,应告知报备主体;涉及违法建设的,抄告有执法权的部门。

  三、关于确权登记

  列入《豁免清单》的永久性房屋类建筑(不包括电梯、风雨连廊、雨篷、停车棚、构筑物、临时设施等),符合文件规定的相关要求,可以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确权登记。办理不动产登记前,应取得区规划资源部门出具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检查结论单》,以及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凭证或者街镇核发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销项证明等。

  四、文件施行

  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不溯及既往。文件发布之前,国家及本市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已有规定,从其规定。规划资源部门将结合文件实施情况,根据实际需要,对《豁免清单》进行优化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