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更新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28
索取号: | 0024251090/2023-00202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文件编号: | 沪规划资源调〔2023〕366号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关于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更新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调〔2023〕366号
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苏省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浙江省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根据《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测绘地理信息保障工作协同方案》(示范区执委会发〔2021〕29号),为充分发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各类地理信息成果资源作用,在统一数据标准的基础上,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示范区执委会共同制定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更新暂行办法》,明确了区域一体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更新和共享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
示范区执行委员会
2023年9月20日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更新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充分发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对规划建设、社会治理、精细化管理的支撑作用,推进示范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等测绘成果一体化,建立数据动态更新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范围
本办法所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主要包括示范区大比例尺地形数据、数字正射影像等基础测绘成果。
第三条 职责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示范区执委会”)发挥协调统筹作用,会同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以下简称“两省一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推进建立示范区基础地理信息更新机制。两省一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各自区域内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工作;苏州市、嘉兴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更新的业务指导,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和浙江省嘉善县(以下简称“两区一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更新工作。
第四条 更新
建立示范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定期更新机制,更新频次不低于每年一次。两区一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示范区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建设,加快推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动态更新。
第五条 标准
示范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更新应当按照《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进行。
第六条 质量
示范区基础地理信息成果质量应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两省一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示范区执委会加强对示范区基础地理信息更新数据质量的监督,数据成果需经省级及以上测绘产品质检机构检验,确保数据更新质量。
第七条 保管
测绘成果经示范区执委会会同两省一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商定由上海市测绘院进行保管,并按照测绘成果管理相关要求向两省一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保管单位每年应将数据的存储、传输、处理、提供、安全等日常管理情况汇总报送至示范区执委会和两省一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数据的保管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执行。保管单位每年一月将上一年度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情况,抄送两省一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八条 共享
建立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共享机制。示范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由两省一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享成果,两区一县通过签订共建共建协议后共享使用示范区范围内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
第九条 资金保障
两区一县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要求落实经费,为示范区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持续更新提供资金保障。两省一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大对示范区支持力度,优先支持地理信息试点项目在示范区落地。示范区执委会结合重点区域建设、重大项目推进,协调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第十条 发布
示范区执委会会同两省一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组织编制示范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目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向社会统一发布。
第十一条 解释
本办法由示范区执委会、两省一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