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上海市地理信息保密检查和地图监管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14
索取号: | 0024251090/2023-00249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文件编号: | 沪规划资源调〔2023〕433号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关于开展2023年上海市地理信息保密检查和地图监管检查工作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调〔2023〕43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和地图的管理和使用,根据《自然资源部地理信息管理司关于开展2022年度地图审核通过件及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申领单位随机抽查监管工作的函》(自然资地信函〔2023〕105号)要求,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上海市地理信息保密和地图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形式
2022年自然资源部和我局审批通过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申领件和地图审核申请件,以及外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涉及我市有关单位的申领件,均为自查与抽查的范围。本次检查采取各涉密测绘成果用户单位和地图产品单位自查、我局抽查的方式进行。
二、检查内容
(一)涉密地理信息成果生产、保管、复制、转借、销毁等重点环节管理情况;涉密地理信息成果电子数据的存储、传输和使用情况(详见附件1)。
(二)地图审图号标注情况,与审核地图(样本)内容及表现形式的一致性、合法性等(详见附件2)。
三、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4.《地图管理条例》;
5.《上海市地图管理办法》;
6.《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目录》;
7.《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四、有关要求
(一)用户单位要高度重视自查填报工作。要根据自查内容与要求,安排专人对领用或取得的涉密地理信息成果的使用、保管情况,已审核批准的地图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认真的自查,填写《涉密地理信息成果保密自查情况表》、《已审核批准的地图管理自查情况表》。
(二)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采取应急补救措施,并及时进行整改。发现重大问题的,应立即上报我局。
(三)我局将组织对部分单位进行抽查。抽查单位另行通知。
(四)对自查自纠不重视,整改后仍存在失泄密隐患和管理漏洞的单位,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理,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在检查中发现存在泄密或严重违规问题的单位,将被移送至保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附件:1.涉密地理信息成果保密自查情况表
2.已审核批准的地图管理自查情况表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13日
附件1
涉密地理信息成果保密自查情况表
单位名称(盖章):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内容 |
具体事项 |
自查结论 |
其他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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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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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密地理信息成果使用情况 |
1.指定专人管理,有专用的保管场所,并建立涉密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台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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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领取使用的测绘成果的种类、数量与地理信息成果提供单位分发单(或者使用协议)相符、帐册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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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位内部工作人员使(借)用、归还地理信息成果办理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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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属于成果保管单位的,在本单位使用数据时,按照“管”“用”分开原则,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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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审批获得的涉密地理信息成果按照被许可的目的和范围使用,不得将涉密地理信息成果擅自扩散到所属系统的上级、下级或同级其他单位,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涉密地理信息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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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利用涉密地理信息数据开发生产的产品,在未经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保密技术处理的情况下,按“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的规定进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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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委托第三方开发产品时,对第三方具有相应的成果保密条件或测绘资质进行核对,签订成果保密责任书,并在项目完成后回收或督促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销毁涉密地理信息成果及其衍生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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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向外国的组织或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提供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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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涉密地理信息成果或衍生产品未经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不得公开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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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不得以本单位名义为其他单位购买涉密地理信息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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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许可,不得直接从有关单位获取涉密地理信息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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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销毁涉密地理信息成果,由专人核对、清点、登记、造册、报批、监销,并报成果提供单位备案,也可请成果提供单位核对回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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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理或存储涉密地理信息成果设备管理情况 |
13.存储和处理涉密地理信息成果的计算机登记备案并定期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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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存储和处理涉密地理信息成果的计算机有权限控制、访问限制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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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存储和处理涉密地理信息成果的计算机安装防病毒等安全防护软件,并及时升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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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存储和处理涉密地理信息成果的网络和计算机必须与互联网物理隔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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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存储和处理涉密地理信息成果的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涉密计算机与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间交叉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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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非涉密计算机或非涉密存储介质不得用于存储或处理涉密地理信息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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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密地理信息成果保密管理情况 |
19.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实施地理信息成果保密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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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涉密地理信息成果生产、使用、管理人员经过教育培训,其中核心涉密人员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培训并通过考试,持证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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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将涉密地理信息成果保管、使用场所等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配备门禁或身份识别等保密防护设备,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具备保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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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有关工作项目完成后,涉密地理信息成果由专人核对、清点、登记、造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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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建立涉密地理信息成果泄密事件报告制度,如发现涉密地理信息成果泄密事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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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查总体情况 |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
填表人: 联系方式:
附件2
已审核批准的地图管理自查情况表
单位名称(盖章):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内容 |
具体事项 |
自查结论 |
其他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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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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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审核地图的管理 |
1.是否在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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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与审核地图(样本)内容及表现形式的一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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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开地图管理规定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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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 总体情况 |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
填表人: 联系方式: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