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上海市地理信息保密检查和地图监管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14
关于开展2023年上海市地理信息保密检查和地图监管检查工作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调〔2023〕43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和地图的管理和使用,根据《自然资源部地理信息管理司关于开展2022年度地图审核通过件及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申领单位随机抽查监管工作的函》(自然资地信函〔2023〕105号)要求,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上海市地理信息保密和地图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形式
2022年自然资源部和我局审批通过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申领件和地图审核申请件,以及外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涉及我市有关单位的申领件,均为自查与抽查的范围。本次检查采取各涉密测绘成果用户单位和地图产品单位自查、我局抽查的方式进行。
二、检查内容
(一)涉密地理信息成果生产、保管、复制、转借、销毁等重点环节管理情况;涉密地理信息成果电子数据的存储、传输和使用情况(详见附件1)。
(二)地图审图号标注情况,与审核地图(样本)内容及表现形式的一致性、合法性等(详见附件2)。
三、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4.《地图管理条例》;
5.《上海市地图管理办法》;
6.《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目录》;
7.《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四、有关要求
(一)用户单位要高度重视自查填报工作。要根据自查内容与要求,安排专人对领用或取得的涉密地理信息成果的使用、保管情况,已审核批准的地图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认真的自查,填写《涉密地理信息成果保密自查情况表》、《已审核批准的地图管理自查情况表》。
(二)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采取应急补救措施,并及时进行整改。发现重大问题的,应立即上报我局。
(三)我局将组织对部分单位进行抽查。抽查单位另行通知。
(四)对自查自纠不重视,整改后仍存在失泄密隐患和管理漏洞的单位,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理,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在检查中发现存在泄密或严重违规问题的单位,将被移送至保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附件:1.涉密地理信息成果保密自查情况表
2.已审核批准的地图管理自查情况表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13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