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上海市测绘资质证书延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8-03

关于开展上海市测绘资质证书延续工作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调〔2026〕235号

全市各测绘资质单位:

  2021年测绘资质改革后,我局审核换发的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将陆续届满。为筑牢测绘地理信息安全底线,确保各测绘单位正常从事测绘活动,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测绘资质证书延续等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6〕1044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测绘资质证书延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范围和申请方式

  本市测绘单位应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通过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http://zz.ch.mnr.gov.cn)中的“延续申请”模块提交测绘资质延续申请。

  二、延续要求

  (一)申请单位应按照《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另需提供五年与申请延续资质类别相关的测绘项目清单,具体填报要求可参考《上海市测绘资质申请信息填报指南》。

  (二)申请单位应高度重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充分落实单位主体责任,确保提交的法人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社保、技术装备发票等材料的真实可靠。

  (三)安全保障措施、保密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和技术装备能力未达到测绘资质通用标准和专业标准要求的,不予延续。

  (四)申请单位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提交延续申请,或因自身原因未在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延续的,我局将按自然资源部统一要求予以注销处理。相关单位所持有的测绘资质证书均注销后,应及时将所掌握的涉密测绘成果按照国家保密规定销毁或交回审批机关。

  (五)我局将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审批,并将申请单位主要信息在局网站进行公开。根据《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我局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该单位在一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不予受理。

 三、有关说明

  (一)测绘资质证书延续工作期间,对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变更资质等级或专业类别、变更基本信息的,我局予以正常审批。

  (二)测绘资质证书延续工作期间,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各单位项目清单报送、“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情况,对测绘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对违反保密规定、违规转包、层层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6年8月3日

  (联系人:龚鑫,电话:63193188-10109,传真:63192460,邮箱:cgc_shgtj@163.com)

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