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本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规划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29
索取号: | 0024251090/2024-00083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文件编号: | 沪规划资源建〔2024〕152号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关于印发《关于本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规划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建〔2024〕152号
各区规划资源局、各派出机构、各相关单位:
《关于本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规划资源实施意见》已经2024年4月25日第3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28日
关于本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规划资源实施意见
为建设韧性城市,贯彻国务院和自然资源部相关工作精神,落实《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治理攻坚行动的工作方案》(沪安委会〔2024〕7号)的要求,统筹推进本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结合规划资源管理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坚持“两个至上”,立足两个“根本”,着力解决住宅小区、商业中心、商务楼宇等场所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配置的问题,综合考虑安全和便利性,优化支持政策,强化规划资源管理,切实消除群众身边安全隐患。
二、基本原则
强化规划引领,注重疏堵结合,坚持依法合规、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安全有序、共建共享的工作原则。既有住宅小区、商业中心、商务楼宇、城市公共空间等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破坏城市空间环境品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新建居住项目应按照本市相关标准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三、优化支持政策
(一)优化既有住宅小区,既有商业中心、商务楼宇等公共场所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规划管理
1.既有住宅小区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要严守安全底线,合理选址布局。地面停放车库(棚)要与相邻建筑保持安全距离,满足消防、救护等车辆的通达要求,确需贴临设置的,应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停放车库(棚)出入口、窗口与建筑安全出口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2.在既有住宅小区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原则上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基底面积不计入建筑密度。
3.既有住宅小区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坚持业主主体协商、社区共建共享。各区结合城市更新、旧住房综合改造和城市管理精细化行动计划,纳入“美丽家园”、街镇惠民工程等建设中推进落实。统筹实施主体应坚持社区自治原则,加强对实施方案的研究论证,妥善化解居民矛盾,积极稳妥开展相关工作。
4.既有住宅小区因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增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在综合考虑安全和便利性的基础上,纳入“美丽街区”建设,统筹地区停车需求,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周边公共绿地、公共活动中心、商业区地铁周边等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优先保障行人步行通行功能,确保公共空间慢行品质,同时结合城市家具设计,做好设施设备遮蔽,兼顾停车便利和城市空间美观。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的,应符合本市绿地、街道相关设计标准和导则,以及其它公共空间建设标准规范。
5.既有商业中心、商务楼宇等公共场所要结合实际停车需求,利用好既有停车场(库)等空间专门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确有困难的,宜结合“15分钟社区生活圈”行动等工作路径,挖掘存量空间,因地制宜新增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地,重点解决好消费者、快递、外卖等人员的电动自行车停放需求。
(二)严格规范新建居住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审批管理
6.新建居住项目应按照本市《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设计标准》等相关标准配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统筹考虑停车需求与安全、便利,优化平面布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以在现有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配建比例。
7.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规划资源部门在核提规划设计条件或土地出让征询阶段,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要求作为必询事项,征询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将意见纳入《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或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在规划设计方案阶段须征询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公示的总平面图应注明相关内容。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设计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其建设情况纳入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事项,确保满足居民停放充电需求。
四、健全长效机制
8.本意见针对在既有住宅小区、商业中心、商务楼宇等公共场所、城市公共空间,以及新建的居住项目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情形设定。市、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及时优化,在工作推进中总结工作经验,结合实际需求,按照便民利民、推进生产生活原则,不断完善管理举措,提升政策适配性,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