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详细规划实施图则动态维护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10-13

各区规划资源局、各派出机构:

  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上海市详细规划实施图则动态维护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6年10月13日

上海市详细规划实施图则动态维护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提高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建设、治理水平,根据《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和《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详细规划实施图则动态维护(以下简称“图则动态维护”),是指在符合详细规划管控要求的范畴内,在规划实施阶段对详细规划局部技术性数据维护的确认,并根据需要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市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层面)、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管理的区域。

  第四条  市或区规划资源部门、各派出机构按照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分工,开展图则动态维护工作。市规划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在符合“三区三线”有关要求,确保规划管理整体性的前提下,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按本指导意见开展图则动态维护:

  (一)符合《上海市详细规划实施图则动态维护适用清单》(以下简称《适用清单》)所列情形的;

  (二)在详细规划文本、图则及其他相关文件中明确可以适用图则动态维护的。

  第六条  需开展图则动态维护的情形,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或区规划资源部门、各派出机构组织编制规划实施图则并更新“一张图”后,办理土地、建设规划管理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图则动态维护可按需开展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限参照《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操作规程》的规划补充公示要求执行。在此期间视实际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八条  建设项目同时适用详细规划实施深化和图则动态维护有关清单的,可结合实施深化程序一并完成规划数据的确定。

  第九条  其他文件与本指导意见内容不一致的,按本指导意见执行。

  附件:上海市详细规划实施图则动态维护适用清单

附件

上海市详细规划实施图则动态维护适用清单

  一、关于用地范围、用地面积

  1.对详细规划中弹性控制的用地边界的确定。

  二、关于容积率和建筑高度

  2.地块容积率下降不超过一个强度分区,建筑高度下降不超过一个高度分区,且不超过原规划指标20%的。

  3.对详细规划中允许同一主体的地块间容积率统筹的具体指标的确定,容积率统筹不应改变原用地性质。

  三、关于土地使用性质

  (一)用地性质转换的适用情形

  4.为优化布局、完善功能,对符合已批控规混合用地建筑量弹性比例的确定。

  5.符合国家和本市住宅标准、政策,满足建筑高度控制上限,并适用本清单第2条要求,引起用地性质在一、二、三类住宅用地之间相互转换的。

  6.工业研发用地(M4)调整为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5)的。

  (二)用地性质兼容的适用情形

  7.依据区政府认定,对叠加公共设施融合管理要求(C0)、物流仓储融合管理要求(W0)的地块明确具体用途功能、混合比例要求的。

  四、关于市政交通基础设施

  8.结合工程建设推进需求,对于主体工程必须的附属特定建(构)筑物的明确,以及具体位置和用地边界进行优化调整的。

  9.在地块内增加需独立用地,且属于未纳入《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的规模以下的给水、雨水、污水、供电、燃气、通信、邮政、环卫等市政和交通设施。

  五、其他

  10.对其他绿地(G9)明确具体配套建筑用途、用地范围、建筑规模、建筑高度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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