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30

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规〔2021〕10号

各区规划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已经2021年11月25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上海市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沪规划资源规〔2019〕10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11月29日

上海市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土地管理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土地管理行政处罚合理、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是指本市具有土地管理行政处罚权的部门(以下简称土地执法部门)依职权对法定处罚事项进行裁量时,依据的量罚标准及其适用规则。

  第三条  土地执法部门行使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由本办法及附件《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以下简称《基准表》)予以规定。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按照违法行为的种类及违法情形,对照《基准表》确定相应的量罚标准。

  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

  第七条  土地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或者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土地违法行为的;

  (四)隐匿、销毁、伪造、篡改违法行为证据,虚假陈述的;

  (五)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或者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六)破坏优质耕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执法部门应当按照符合法律目的和过罚相当的原则,通过集体讨论决定量罚标准和具体处罚尺度,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一)遇有《基准表》未规定的违法情形,足以影响裁量基准适用的;

 (二)对未列入《基准表》的其他土地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行裁量的;

  集体讨论应当制作书面记录,说明确定量罚标准和具体处罚尺度的理由,并纳入行政处罚案件卷宗。

  第九条  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十条  土地执法部门遵守本办法及《基准表》的情况,应当纳入本市土地管理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范围。

  附件:1.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一)

     2.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二)

     3.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三)

     4.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四)

     5.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五)

     6.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六)

     7.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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