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上海市存量产业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4-21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上海市存量产业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用〔2023〕129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

  为深化推进本市产业用地高质量利用,进一步加强存量产业用地利用管理,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关于加强上海市存量产业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年4月13日

关于加强上海市存量产业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有关要求,深化推进本市产业用地高质量利用,提升产业用地利用效率,强化土地要素保障,现提出本市加强和改进存量产业用地管理若干意见如下:

  一、强化规划管控,持续稳定产业发展空间总规模

  (一)落实“上海2035”总体规划提出保障先进制造业发展空间的要求,实施“产业基地-产业社区-零星工业用地”三级体系分类管控。存量产业用地的城市更新要符合规划导向,强化产业空间保障。(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二)产业基地内划示用于先进制造业的工业用地地块,在规划编制、土地出让和建设方案审核时,应当确保用于先进制造业用途,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确需调整的,按照“占一还一、就近平衡”原则,经规划资源部门、产业部门审核后,按程序开展调整工作。产业社区内存量产业用地应当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实际需求,优化用地布局和结构。规划保留的零星产业用地应当优先用于先进制造业用途。(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政府(管委会))

  二、严格用途管制,强化全生命周期管理

  (三)已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产业用地,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违反约定擅自整体或分割转让。确需转让产业用地上的物业的,应当符合区域发展定位、产业规划布局和行业准入要求,并根据合同约定经出让人同意。产业用地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下称“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和批准的规划建设条件使用土地,确保产业用地用于产业。(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政府(管委会))

  (四)进一步优化有偿使用合同,对转让和出租行为予以规范。可以转让的,列明相应的产业准入要求、价格水平、回购方式和退出机制等;回购条款中应当明确土地回购条件、回购方式及回购价格确定规则。可以出租的,列明相应的产业准入要求、价格水平和退出机制等。转让、出租要求均纳入合同履约监管事项。(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政府(管委会))

  (五)规划资源、产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地股权转让的联合监管,防范以股权转让方式违反合同约定变相转让产业用地上的物业。规划资源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有偿使用合同、涉地股权转让等信息共享机制。未经出让人同意,擅自变更上述股权事项的,出让人可依据有偿使用合同约定,要求恢复原有股权状态。(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六)园区平台、领军企业的标准厂房类工业用地、通用类研发用地等可转让的物业,鼓励可转让部分物业整体转让,如需分割转让的,转让和不动产登记的最小单元不小于层。支持符合产业地图导向和区域产业规划的产业项目、位于产业链关键环节的项目、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等功能性保障性项目采用节余土地分割转让等方式利用存量用地实现项目落地,进一步盘活存量产业用地。(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政府(管委会))

  (七)鼓励国有园区、国有企业等建设优质低价标准厂房和通用研发类物业。对经批准实施容积率或建筑高度提升而增加使用面积的标准厂房、通用研发类物业及园区平台、领军企业项目,企业自用以外物业可以通过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按照成本核算租金,由各区指定相关部门统筹用于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或重点企业等入驻。(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规划资源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三、完善管理机制,推动未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存量产业用地纳入管控

  (八)未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存量项目,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或实施城市更新、划拨转出让、存量补地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规划资源部门会同产业、生态环境等部门形成产业准入条件、规划和土地管理要求,明确功能业态、运营管理、节能环保、物业持有、产业绩效、房地产转让、土地退出等要求,通过签订补充或新签有偿使用合同,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政府(管委会))

  (九)涉及司法机关拍卖存量产业用地特别是未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存量产业用地,司法机关事先征询规划资源部门意见时,规划资源部门应当会同产业、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确定产业准入条件、规划和土地管理要求,并纳入拍卖公告。各区土地储备机构或区属平台企业可以参与存量产业用地的拍卖活动。(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政府(管委会))

  (十)对未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低效产业用地的运营状况要实施重点监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采用清单式管理方式,实施严格的动态管控策略。强化不动产登记、股权变更等环节的工作协同,严格限制低效产业用地违反约定擅自转让。规划资源、房管、环保、安全生产、消防、市场监管、税务、城管等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查处低效用地宗地范围内的“用非所用”等违法违规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各区、市规划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房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城管执法局)

  (十一)支持各区人民政府以减量化、土地收储、市场化补偿、园区回购等方式推动低效产业用地退出。各区要将低效产业用地退出纳入年度国土资源利用计划,统一谋划、统筹实施、协同推进。原低效用地的权利人无法实施自主更新或自行引入市场主体再开发的,可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土地收储并获得合理补偿,或由园区开发主体优先回购。鼓励产业园区整体转型,采用“以房换地”等市场化补偿方式,补偿低效产业用地的权利人。(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政府(管委会))

  四、加强协同监管,着力提升存量产业用地综合施策水平

  (十二)各区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资源利用效率调查评价,优化资源利用绩效评价体系,鼓励各区结合自身产业发展特征设立特色化评价指标,形成低效产业用地清单,建立存量产业用地提质增效的重点项目库,聚焦各部门技术改造、能源价格、环境保护、财税信贷、用地保障等政策,综合运用低效产业用地退出政策工具箱,支持引入优质项目提升能级,推动低效用地加速转型退出。(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资源局)

  (十三)对违规违法转让、出租和使用产业用地行为实施联合监管。各区政府相关部门、街镇(园区)应当建立发现和上报机制,加强对存量产业用地利用状况实施全过程动态监测,对产业用地擅自改变用途的,规划资源、房屋、城管等部门应当要求限期改正,恢复产业用途。情节严重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出让人可按照约定解除有偿使用合同,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房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城管执法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十四)强化存量产业用地利用的信用监管,各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将违法违规违约转让(含股权转让)、出租和使用存量产业用地等行为,依法纳入失信信息记录,并通过“信用上海”网站、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对失信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由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融资贷款、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

  五、实施专项行动,推动存量产业用地高质量利用再上新台阶

  (十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资源局指导各区在2023年组织开展一次存量产业用地联合监督检查的专项行动,针对“低效利用”、“用非所用”等情况,形成地块列表、查找问题并制定整治计划。在此基础上,形成常态化工作态势,切实提升存量产业用地的绩效水平,推动产业用地高质量利用再上新台阶。(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资源局)

  (十六)市规划资源局、市国资委结合市属国企存量土地资源盘活“四个一批”工作,推动市属国企查清存量土地资源和利用状况,制订低效产业用地处置计划并率先实施,积极引导存量低效用地加快退出。(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国资委、各区政府(管委会)、相关市属国企)

  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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