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按照《上海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沪环督〔2024〕123号)要求,现就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公开如下:

  一、负责自然资源管理。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统一确权登记、开发利用和保护,指导节约集约利用,建立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进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二、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在我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中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要求,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组织划定、实施和管理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依法对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进行规划控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环境基础设施规划布局。

  三、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

  四、负责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做好污染地块的规划用途和土地供应管控,管控列入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供地管理,严格用地准入;督促各区土地储备机构依法完成相关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等工作;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周边总体规划时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土地可持续利用的保护;对当事人依法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送交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记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的评审和土壤污染重点工业园区周边监测。

  五、履行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