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地图审核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解读材料 发布日期:2026-07-09
关于《上海市地图审核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解读材料
2026-07-09 市规划资源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有关规定,对我局修订的《上海市地图审核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过程
地图是国家版图的主要表现形式,象征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具有严肃的政治性、严密的科学性和严格的法定性。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地图审核效率和服务水平,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地图管理办法》明确,市规划资源部门可结合地图编制单位的资质、信用等情况,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实施地图审核。我局同步出台了配套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地图审核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随着《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等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的发布,相关制度环境和审批要求发生变化,为适配最新政策导向、进一步规范地图审核告知承诺流程,亟需对原办法进行修订,以更好保障地图审核的严肃性与科学性,持续提升行政效能。
2026年初,我局组成修订工作小组,多次研究讨论地图审核告知承诺的适用对象、审批流程及相关要求,组织座谈会,听取地图编制单位意见建议,最终形成了《办法》及相关告知承诺书。该文件已通过“两评估、两审查”,并于2026年5月1日至5月30日在局官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二、主要修订内容
《办法》共八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适用条件方面
结合管理实际,《办法》第三条调整适用条件,优化申请人资格条件。适用地图范围限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图,导航电子地图以及公开出版、进口、出口的地图除外;放宽送审数量要求,调整为近两年累计送审地图不少于10件。同时结合相关意见,增加“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明确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形”作为兜底条款。
(二)审批流程方面
《办法》第四至六条完善申请人承诺内容,强化事后核查要求。细化申请人承诺信息真实性表述,新增配合行政审批机关事后核查的承诺及提供收件凭证条款,进一步规范审核流程。
《办法》第七条“后续监管”条标更名为“事后核查”,规范核查期限为准予审批后60日内,并增加“经市规划资源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查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与《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2025年2月8日起施行)的要求保持一致。
(三)信用管理方面
《办法》第八条健全违诺处置措施,优化信用管理机制。对违反承诺的相关主体,两年内不再适用地图审核告知承诺方式,但已完成信用修复的除外;规范违诺信息收集应用,将违诺信息记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并依法将相关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同时,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地图审核告知承诺书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