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地图审核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7-09

关于印发《上海市地图审核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规〔2026〕2号

各区规划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地图审核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7月8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7月14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6年7月9日

上海市地图审核告知承诺管理办

 第一条(目的)

  为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地图审核效率、优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上海市地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规划资源部门根据《上海市地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对符合相关资质、信用等条件的地图编制单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实施地图审核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适用条件)

  对申请人编制的主要表现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图,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告知承诺方式进行审核,但导航电子地图以及公开出版、进口、出口的地图除外:

  (一)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且证书专业类别含地图编制;

  (二)近两年送审地图不少于10件,地图审核过程中未发现不符合地图编制及内容表示规定的情形;

  (三)近两年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无不良信息;

  (四)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明确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形。

  申请人不选择或者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的,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四条(申请材料)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三)申请人的测绘资质证书;

  (四)试制样图或样品。

  第五条(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收到市规划资源部门发出的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以及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所编制的地图按照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执行;地图内容符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地图上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内容;

  (三)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四)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五)配合行政审批机关进行事后核查;

  (六)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七)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市规划资源部门收到告知承诺书后,应当提供收件凭证。

 第六条(审批决定)

  市规划资源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七条(事后核查)

  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60日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经市规划资源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查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市规划资源部门组织市测绘质量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性审查工作。当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被审批人应当配合进行事后核查。

 第八条(信用管理)

  市规划资源部门在审查、事后核查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应当记入不良信用信息,通过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公开,并依法将相关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两年内不再适用地图审核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但已完成信用修复的除外。

  附件: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告知承诺书(地图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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