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交通基础设施详细规划实施深化操作规程》和《上海市市政交通基础设施详细规划实施深化应用清单(2025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7-10

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交通基础设施详细规划实施深化操作规程》和《上海市市政交通基础设施详细规划实施深化应用清单(2025版)》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政〔2025〕261号

各区规划资源局、各派出机构:

  为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加强规划弹性管控,提高本市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效率,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市政交通基础设施详细规划实施深化操作规程》和《上海市市政交通基础设施详细规划实施深化应用清单(2025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9日

  上海市市政交通基础设施

  详细规划实施深化操作规程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加强规划弹性管控,提高本市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政交通项目)前期工作效率,支持项目尽快落地,加快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推动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定义)

  本规程所称的详细规划实施深化(以下简称实施深化),是指在无需修改详细规划的情况下,在建设项目管理阶段,通过专家、相关专业管理部门论证或者编制详细规划实施方案等方式,对实行弹性控制的指标予以确认的程序。

  详细规划的批准文件、报批文本、报批图则及其他相关文件明确另有执行规则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铁路、轨道交通、河道、桥梁、隧道、市政管线、综合管廊等各类市政交通线性工程,各类交通场站设施,以及发电厂、供水厂、水质净化厂、垃圾处理厂、变电站、充电站、加油站、加氢站、加气站、燃气调压站、给水泵站、雨污水泵站、雨污水调蓄池、无线电通信台站、生活垃圾转运站等各类市政场站设施。

  市政交通项目实施深化实行清单管理制度,应用清单应当及时动态更新。

  第四条(职责分工)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郊野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实施深化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级规划资源部门承担实施深化的具体实施,履行实施深化的相关程序。对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层次)进行实施深化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承担实施深化的具体实施,履行实施深化的相关程序。

  市规划资源局、区级规划资源部门按照市政交通项目分级审批管理分工,负责适用条件、程序、成果要求等实施深化要素的审查工作。

  市规划资源局负责市政交通项目实施深化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操作程序)

  市政交通项目开展实施深化,原则上应完成方案研究、适用性研判、要素底版申请、部门意见征询、成果编制、公众参与、规划更新图则入库程序,按规定完成听取专家意见程序。

  第六条(方案研究)

  市政交通项目需要开展实施深化的,应当根据工艺、运营等要求,结合项目周边相邻关系等具体情况,深化工程设计,论证实施深化的必要性。综合规划、土地、公共安全、环保、消防、卫生防疫、交通等管理要求,研究实施深化方案的可行性。

  第七条(适用性研判)

  市政交通项目需要开展实施深化的,具体实施主体应当与市规划资源局规划审查、市政工程管理等业务处室,以及项目所在地的区级规划资源部门衔接会商,研究判别实施深化的条件适用性、程序合理性、方案可行性。

  第八条(要素底版申请)

  市政交通项目实施深化需要下载基础要素底版的,具体实施主体通过“一网通办”申领,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按照市政交通项目分级审批管理分工,经市规划资源局或区级规划资源部门确认基础要素底版申请后,上海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提供相关电子文件。

  第九条(部门意见征询)

  实施深化方案涉及环保、绿化、交通、水务、消防、卫生防疫等管理要求的,应当征询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并根据其要求落实。

  部门意见征询可采用网询、函询、会商等形式,具体工作要求参照本市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行政协助相关规定执行。

  实施深化方案可与节地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征询、初步设计评审等一并征询部门意见。

  第十条(专家意见)

  实施深化方案涉及调整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电力黄线、铁路黑线及轨道交通等规划控制线的,可通过座谈、函询等方式,听取专家意见建议。

  听取专家意见可结合节地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初步设计评审等一并开展。

  第十一条(成果编制)

  实施深化方案应根据相关主管部门、专家、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建议进行完善。

  具体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规划更新图则。规划更新图则应符合《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规范》《上海市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层次)编制技术要求和成果规范》《上海市郊野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要求和成果规范(试行)》等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公众参与)

  规划更新图则由具体实施主体在图则入库前组织实施公示,公示程序可参照《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执行。

  规划更新图则可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一并公示。

  第十三条(规划更新图则入库)

  规划更新图则应当在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前完成入库。免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的,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完成入库。

  具体实施主体负责校核规划更新图则,确认数据质量符合规定,提交图则更新申请。按照市政交通项目分级审批管理分工,市规划资源局、区级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实施深化成果的审查和入库。

  完成入库的规划更新图则,纳入上海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成果应用)

  完成入库的规划更新图则作为核发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

  市规划资源局定期开展市政交通项目实施深化总结评估,建立执行市政交通项目实施深化日常监管制度,防止泛化使用实施深化程序。

  上海市市政交通基础设施

  详细规划实施深化应用清单(2025版)

  1  限制类

  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在建设项目管理阶段,下列情形不适用详细规划实施深化程序:

  1.1  不符合公共安全、环境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红线等底线管控要求的。

  1.2  涉及系统功能调整,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

  1.3  对周边地块的现状用途和规划使用产生功能受限、指标不足等影响,或者增加交通、环境、安全风险的。

  1.4  涉及已经出让的经营性用地的。

  1.5  涉及历史文化风貌区范围和优秀历史建筑的。

  1.6  黄浦江、苏州河(中心城内区段)的越江工程、跨河桥梁、穿河通道等市政交通设施及相关工程,但在详细规划的批准文件、报批文本、报批图则及其他相关文件中明确可以适用实施深化程序的除外。

  1.7  经核查,发现存在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且尚未依法查处结案的。

  1.8  可能产生重大安全影响的。

  1.9  经评估认定为社会稳定风险高的。

  1.10 其他违背现行规划本意,或者不符合规划实施导向的。

  2  适用类

  2.1  公路、城市道路工程

  道路红线偏移:根据设计方案深化要求,对规划道路红线进行局部微调,单侧道路红线偏移幅度一般不超过原规划道路红线宽度的15%,特殊情况经专题论证后局部调整幅度不超过原规划道路红线宽度的30%,且调整后的道路红线宽度不得小于原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交叉口红线宽度调整:根据交叉口交通组织和实施方案深化等要求,对局部道路红线宽度进行微调,单侧调整宽度一般不超过3米,且单处调整范围一般不超过70米。

  建设形式调整:项目建设形式按工程方案深化需求进行调整,如敷设方式在高架、地面及地下之间相互转换。

  2.2  铁路、轨道交通工程

  线路偏移:根据设计方案深化要求,对规划铁路、轨道交通的线路进行局部微调,单向线路中心线偏移幅度一般不超过原规划控制线宽度的15%,特殊情况经专题论证后局部调整幅度不超过原规划控制线宽度的30%。

  车站位置偏移:根据设计方案深化要求,对规划轨道交通车站、铁路车站的位置进行微调,车站沿规划线路调整距离不超过原规划车站长度的1/2,中心线偏移幅度一般不超过原规划控制线宽度的15%。

  建设形式调整:项目建设形式按工程方案深化需求进行调整,如敷设方式在高架、地面及地下之间相互转换。

  2.3  河道线性工程

  河道蓝线偏移:根据工程条件等,在保障过水面积的前提下,对规划河道蓝线线型进行局部微调,调整幅度一般不超过原规划蓝线宽度的15%,特殊情况经专题论证后局部调整幅度不超过原规划蓝线宽度的30%,且调整后的蓝线宽度不得小于原规划蓝线宽度。

  2.4  市政管线工程

  地下管线(廊)位置偏移:根据工程设计方案,对经详细规划批准的原水管、供水干管、雨污水干管、天然气管道、危险品管道、综合管廊、电力隧道等地下管线(廊)的位置进行局部微调,中心线偏移幅度一般不超过原规划管径的1倍,特殊情况经专题论证可适当放宽调整幅度。

  电力高压走廊中心线位置偏移:根据工程设计方案,对220千伏及以上电力高压走廊铁塔位置进行局部微调,中心线偏移幅度一般不超过原规划黄线宽度的15%,特殊情况经专题论证后局部调整幅度不超过原规划黄线宽度的30%。

  建设形式调整:电力黄线规划范围内的电力管线项目建设形式按工程方案深化需求进行调整,如敷设方式在高架、地面及地下之间相互转换,且应符合本市架空线的规划控制要求。

  2.5  市政交通场站工程

  地块边界的调整:因规划用地范围与权属边界不一致,按权属边界对用地范围进行修正。同一街坊、相同用地性质的相邻地块,根据实际建设需要,对地块进行拆分、合并的,其中已经供地的土地,权属应为同一主体所有。公共绿地、产业基地、产业社区内,独立用地的小型市政设施,在同一街坊内调整位置。因设施工艺和运营要求,在满足技术规定和相关专业规范的前提下,对地块边界进行微调,调整用地面积不超过原规划控制用地面积的15%。除机场、轨道交通车辆基地等大型场站设施外,一般场站工程用地边界的偏移距离不超过移动方向上原规划用地边长的1倍。

  控制指标调整:根据工艺和运营要求,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增加建筑面积,增加建筑高度(机场周边、崇明等净空管理另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在满足卫生、环保、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增加自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等特定功能的建构筑物。《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2011版)》执行之前已批准的详细规划中,规划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含建筑退界线、绿化率、建筑密度等控制指标,根据工艺和运营要求,或因优化建筑设计、景观要求,对上述指标进行调整。

  公共绿地地下空间利用:在满足绿化种植、环境、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利用公共绿地的地下空间增加建设市政设施。

  节地结余引起的用地调整:经节地论证,核减市政交通项目用地,调整市政交通项目用地边界,结余规划用地调整为绿地、水域、同类市政交通设施用地、未利用土地、城市发展备建用地或控制用地。

  2.6  特定建(构)筑物

  新增交通通道:在满足城市安全和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增加跨(穿)越河道(内河航道除外)的慢行桥梁或地下连通道,以及在满足通行要求及地下管线安全的前提下,增加跨(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步行廊道、地下连通道或地下连接体,适用实施深化。

  在满足城市安全和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在蓝线宽度不大于15米的河道上增加交通通道,用作建设项目出入口或相邻街坊间地面连通道的,无需实施深化,可在项目审批阶段予以落实。

  附属设施位置调整:对于主线工程必须的附属特定建(构)筑物,结合工程建设需求,对其经详细规划批准的具体位置和布局进行优化调整,且与基本农田、河道等其他控制要素无矛盾。

  2.7  其他

  规划文本明确的执行规则:在详细规划的批准文件、报批文本、报批图则及其他相关文件中明确可以适用实施深化程序的。

  在详细规划的批准文件、报批文本、报批图则及其他相关文件中明确的弹性控制指标,无需走实施深化程序,根据审批平台的需要,编制规划更新图则并入库。

  非道路红线内的桥梁,通行机动车的,其宽度不小于详细规划划示的宽度;仅通行非机动车、行人的,其宽度不大于详细规划划示的宽度;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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