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政交通工程空间利用允许偏差管理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7-09

关于印发《市政交通工程空间利用允许偏差管理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政〔2026〕207号

各区规划资源局、各派出机构:

  为规范本市市政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核及调整、工程规划许可及变更、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等事项的允许偏差管控范围,提高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促进规划资源管理闭环,我局研究制定了《市政交通工程空间利用允许偏差管理技术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6年7月8日

市政交通工程空间利用允许偏差管理技术规范(试行)

  一、总则

  为规范本市市政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核及批后调整、工程规划许可及变更、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等事项的允许偏差管控范围,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市政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核及批后调整、工程规划许可及变更、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等事项,应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详细规划、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本规范的要求。

  管线工程、交通线性工程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敷设方式。

  市政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申请设计方案批后调整或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的,应说明调整变更的原因及内容。

 二、管线工程

  (一)一般规定

  1.本规范所述主干管线指走向与道路中心线基本平行的承担主要输送功能的管线,分支管线指走向与道路中心线基本垂直的用于连接末端用户的管线。

  2.管线工程应确保施工安全,强化施工法比选,保障相邻管线安全,规范处理水平和垂直相邻关系,不得影响其他规划预控地下空间。

  (二)工程规划许可

  3.管线工程施工图确需调整详细规划或管线综合设计方案所确定的管位或规模的,应保持功能不变,且符合下列规定:

  (1)主干管线截面尺寸(孔数)变更的,应做好论证说明或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可。

  (2)主干管线外径(宽度)调整,其结构外边线不得超出原规划外径(宽度)的1.5倍范围,且不得影响水平、垂直相邻关系和其他规划预控空间;超出1.5倍范围,但符合实施深化条件的,应先完成实施深化程序,再办理工程规划许可。

  (3)因穿(跨)越道路、轨道交通、铁路、河道等,对管位进行专项设计深化的,深化方案应符合规划管控原则,且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可。

  4.按详细规划实施的管线工程,其施工图的管位对照详细规划,水平偏移幅度应不大于表1所列值,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可视为仍符合规划管理要求:

  (1)因避让不可预见且难以排除的障碍物,开挖施工管线偏移连续长度不超过100米,非开挖施工管线偏移范围控制在连续两个工作井内,且总体路由走向一致的。

  (2)确需增减工作井、塔杆或调整其位置,或优化穿越立体交通、接口端衔接等节点设计,但总体路由走向符合规划管控原则的。

  5.按管线综合设计方案实施的管线工程,其施工图的管位对照管线综合设计方案,总体路由走向及管位应保持一致,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可视为仍符合规划管理要求:

  (1)开挖施工主干管线接口端单端增减长度不超过100米,非开挖施工主干管线接口端单端增减长度不超过200米的。

  (2)因避让障碍物,开挖施工主干管线偏移连续长度不超过100米,非开挖施工主干管线偏移范围控制在连续两个工作井内的。

  (3)确需变更过路管位置或分支管道根数的。

  (三)工程规划许可变更

  6.管线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确需调整管位或规模,可能影响水平、垂直相邻关系或其他规划预控空间的,应先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等手续,后施工建设。

  7.按详细规划实施的管线工程,按下列规定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1)水平偏移幅度对照原工程规划许可附图大于0.4米,且对照详细规划大于表1所列值但不大于表2所列值的,可先行施工,施工完成后办理实施深化、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等手续。

  (2)水平偏移幅度对照详细规划大于表2所列值,或因外径(宽度)调整导致结构外边线超出原规划外径(宽度)的1.5倍范围,但符合实施深化条件的,应先完成实施深化、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等手续,后施工建设。

  (3)不符合实施深化条件的,应先完成详细规划调整、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等手续,后施工建设。

  8.按管线综合设计方案实施的管线工程,对照原工程规划许可附图,偏差不符合本规范第5条规定的允许范围的,应先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手续,后施工建设;特殊情况下经规划审批部门认定,可先行施工,竣工前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四)竣工规划资源验收

  9.管线工程的实测成果符合下列情形的,可视为符合规划验收要求:

  (1)对照工程规划许可附图,偏差符合本规范第3条规定的允许范围的,但因外径(宽度)调整导致结构外边线超出原规划外径(宽度)1.5倍范围的视为不符合规划验收要求。

  (2)竖向标高满足相关标准规范,且不影响水平、垂直相邻关系和其他规划预控空间的。

  10.按详细规划实施的管线工程,其实测成果符合下列情形的,可视为符合规划验收要求:

  (1)对照工程规划许可附图,水平偏移幅度不大于0.4米的。

  (2)对照详细规划,偏差符合本规范第4条规定的允许范围的。

  (3)因工程条件限制,经比选论证采用定向钻等施工精度较低工法,偏差超出以上允许范围,但满足相关技术规范,不影响水平、垂直相邻关系和其他规划预控空间的。

  11.按管线综合设计方案实施的管线工程,其实测成果应不影响水平、垂直相邻关系和其他规划预控空间,且对照工程规划许可附图,符合下列情形的,可视为符合规划验收要求:

  (1)偏差符合本规范第5条规定的允许范围的。

  (2)主干管线水平偏移幅度不大于表2所列值的。

  (3)主干管线水平偏移幅度大于表2所列值,但经建设单位、规划编制单位、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论证确认,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

  三、交通线性工程

  (一)一般规定

  12.桥梁、人行天桥、高架道路、铁路高架线、城市轨道交通高架线等高架交通线性工程,隧道、地道、铁路地下线、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线等地下交通线性工程,其结构外边线不得超出相应的规划控制线。

  13.高架交通线性工程应符合净空控制要求。

 (二)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工程规划许可变更

  14.交通线性工程确需办理设计方案批后调整或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的,建设规模、敷设方式应与经批准的可研报告(或核准报告、初步设计文件)保持一致。

  15.交通线性工程办理设计方案批后调整或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时,调整变更的内容涉及总平面布局、高度的,应加强净空、与敏感建筑物的间距等空间管控要素的审核,按规定征求部门意见、组织设计方案规划公示。

  16.地下交通线性工程按下列规定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1)结构外轮廓仍在相应的规划控制线内的,可先行施工,施工完成后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等手续。

  (2)结构外轮廓超出相应的规划控制线,但符合实施深化条件的,应先完成实施深化、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等手续,后施工建设。

  (3)调整方案不符合实施深化条件的,应先完成详细规划调整、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等手续,后施工建设。

  (三)竣工规划资源验收

  17.公路及市政道路工程办理竣工规划资源验收时,实测成果对照工程规划许可附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心线、非机动车道宽度、人行道宽度、单向机动车道总宽度偏差不超过0.2米。

  (2)横坡坡度偏差不超过0.3%且不反坡。

  (3)纵断高程偏差一般不超过0.2米;穿(跨)越道路、轨道交通、铁路、河道等节点的,可适当放宽,但不得影响垂直相邻关系和其他规划预控空间。

  18.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路基段办理竣工规划资源验收时,实测成果对照工程规划许可附图,线路中心线水平偏移幅度不超过0.3米。

  19.高架交通线性工程办理竣工规划资源验收时,实测成果对照工程规划许可附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外边线水平偏移幅度不超过0.3米。

  (2)桥墩水平偏移幅度不超过0.3米。

  (3)桥下净空偏差一般不超过0.2米,且符合净空控制要求;穿(跨)越道路、轨道交通、铁路、河道等节点的,可适当放宽,但不得影响垂直相邻关系和其他规划预控空间。

  (4)公路及市政道路的桥梁、高架接地点沿道路中心线方向的偏差不超过5米,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的高架线接地点沿线路中心线方向的偏差不超过15米,且满足与敏感建筑物的间距等空间管控要求。

  20.地下交通线性工程办理竣工规划资源验收时,实测成果对照工程规划许可附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外边线(含敞开段)的水平偏移幅度、垂直偏移幅度不超过0.5米,且满足与敏感建筑物的间距等空间管控要求。

  (2)地下联络通道数量和规模不变;数量或规模有增减的,应经建设单位、工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论证确认,满足相关技术规范。

  (3)人行地道的净宽偏差不超过0.3米,净高偏差不超过0.2米,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21.河道、航道工程办理竣工规划资源验收时,实测成果对照工程规划许可附图,护岸总长度偏差不超过2.5米;岸线水平偏移幅度不超过0.4米;堤顶标高偏差不超过0.2米;防浪(挡土)墙顶面标高偏差不超过0.2米,宽度偏差不超过0.3米。

  22.涵洞工程办理竣工规划资源验收时,实测成果对照工程规划许可附图,结构外边线水平偏移幅度不超过0.5米,垂直偏移幅度不超过0.4米;净宽偏差不超过0.3米;净高偏差不超过0.2米。

 四、场站工程

  (一)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工程规划许可变更

  23.场站工程确需申请设计方案批后调整或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的,建设规模应与经批准的可研报告(或核准报告、初步设计文件)保持一致。

  24.场站工程办理设计方案批后调整或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时,调整变更的内容涉及总平面布局、高度的,应加强日照、净空、与敏感建筑物的间距等空间管控要素的审核,按规定征求部门意见、组织设计方案规划公示。

  (二)竣工规划资源验收

  25.场站工程的实测成果对照工程规划许可附图,偏差应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工作规范(试行)》(沪规划资源建〔2020〕59号)第3.1.1条规定的允许范围,但下列情形可视为仍符合规划验收要求:

  (1)实测建筑退界、间距、高度超出允许偏差范围,但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要求的;

  (2)增加的工程内容已纳入本市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的;

  (3)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允许偏差范围,但不增加单体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豁免的除外),且实际建设情况不影响规划控制要求的。

  26.场站工程基地内绿化布置、停车区域、消防登高面、内部道路等平面布局优化调整,符合规划管理要求的,可通过竣工规划验收;涉及相关管理部门要求的,应征得该部门同意,或附条件通过验收。

  27.场站工程仅涉及建筑平面尺寸减小、退界距离增加、建筑高度降低、建筑外轮廓调整后轮廓线控制在原来位置和体量范围内等正向调整变更内容的,可直接申请竣工验收。

  五、附则

  本规范由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本规范印发之前已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参照本规范执行。

表1

管线类型

水平偏移

地下缆线

0.5米

外径(宽度)不大于1米的地下管道

0.5米

外径(宽度)大于1米且不大于2米的地下管道

原规划外径(宽度)的0.5倍

综合管廊、外径(宽度)大于2米的地下管道

1.0米

电力架空线中心线(220千伏及以上)

1.0米

低支架管道

0.2米

表2

管线类型

水平偏移

地下缆线

1.0米

外径(宽度)不大于1米的地下管道

1.0米

外径(宽度)大于1米且不大于2米的地下管道

原规划外径(宽度)的1倍

综合管廊、外径(宽度)大于2米的地下管道

2.0米

电力架空线中心线(220千伏及以上)

2.0米

架空线中心线(220千伏及以上电力除外)、低支架管道

0.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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