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其他绿地(G9)管理要求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10-13

各区规划资源局、各派出机构:

  为高质量推动“上海2035”总体规划实施,切实践行人民城市理念,持续加大开发边界外生态空间提质增效,完善服务设施配置,满足全龄段市民的休闲需求,推动文商旅体展一体化融合发展,在确保以绿色生态为主导功能,全市建设用地规模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与《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规范》中“其他绿地(G9)”有关条款的管理要求。具体如下:

  一、相关定义

  其他绿地(G9)是指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紧邻城镇开发边界,以林地、草地、湿地、水域等非建设用地为主,配套一定规模的广场、道路、服务配套设施等建设用地的规划地类。

  其中,服务配套设施以低中层旷地型建筑形态为主,可以包括管理用房;文化、旅游、体育、展览、科普、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普惠型服务业设施、停车场(库)等配套建筑;市政交通设施等。具体类型与规模可参照行业部门相关管理规定,郊野公园、森林公园、野生动植物园等相应生态空间类型的设计标准,或依据详细规划确定。

  二、规划应用

  其他绿地(G9)主要用于紧邻城镇开发边界的以生态绿色为主导功能的成片用地的规划和建设。为适应建设需求,增强规划弹性,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时,可将整片区规划划示为其他绿地(G9)。根据其区位特点、用途管制要求和实际用途需要,研究形成片区整体规划实施方案,并在规划图则备注中明确该片区配套功能导向、建设用地占比上限,以及规划实施路径。规划范围内建设用地占比原则上不超过30%,并计入全市建设用地规模总量。同时,应参照本市耕地、林地、水域等相关政策及建设用地管理要求,同步形成相关占补平衡方案。

  三、规划实施

  按照规划和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深化片区整体规划实施方案。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阶段由相关区规划资源部门根据规划实施方案,分期分阶段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建筑规模、建筑高度、建筑用途等内容,并动态更新“一张图”,后续按程序核发有关规划许可,落实相关占补平衡方案。涉及用途管制备案的,按照本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相关要求,办理相应手续。其中,项目选址不应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规划用地性质仍为其他绿地(G9),且所需建设用地规模和片区内其他存量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出详细规划规定的建设用地规模上限。

  四、土地供应和确权登记

  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供应的,根据动态更新的“一张图”、规划土地意见书等,按照国家和本市土地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应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使用主体取得土地后须整体持有,不得分割转让,不得通过股权变更方式实施土地转让。相关限制性要求应纳入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并在不动产权证中予以记载。

  五、加强监管

  相关区规划资源部门应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强化全生命周期管理,严禁乱占耕地和擅自扩大政策适用范围,严格控制范围内总建设用地规模,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其他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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