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本意见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 发布日期:2025-04-29
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规〔2025〕3号
各管线建设单位、各测绘单位:
《关于上海市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25年4月18日第5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本意见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27日
关于上海市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精细化管理,加快数字化转型,规范地下管线跟踪(补充)测量工作,确保做到“有建必测、共建共享”,加大管线地理信息库建设力度,依据《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上海市管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的管线,是指供水、排水、燃气、电力、信息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线和热力、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集中敷设相关管线的综合管廊、合杆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地下管线开展跟踪(补充)测量活动,适用本实施意见,包括以下情形:
(一)依照《上海市管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由管线建设单位对新建、改建和扩建地下管线建设工程,以及管线权属单位对应急、抢险管线工程组织开展的地下管线跟踪测量;
(二)依照《上海市管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因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由管线建设单位对地下管线组织开展的补充测量;
(三)依照《上海市管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因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管线实际情况与工程前期现场调查资料不符,由管线权属单位对地下管线组织开展的补充测量;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地下管线开展跟踪(补充)测量的其他情形。
二、职责分工
(一)管理部门
市、区规划资源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规划资源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跟踪(补充)测量成果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中具体的技术审查工作由市规划资源部门委托市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承担。
(二)实施单位
管线建设单位、权属单位在组织开展地下管线跟踪(补充)测量时,应当加强对管线施工单位、测绘单位在测量工作中的管理。
根据合同承担管线跟踪(补充)测量工作的测绘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做好管线跟踪(补充)测量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委托测量
管线建设单位、权属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开展地下管线跟踪(补充)测量,并与其签订地下管线跟踪(补充)测量合同。
市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地下管线跟踪(补充)测量格式合同,对测量程序、测量技术等进行指导。
管线跟踪(补充)测量工作的测量费用,按有关标准由各管线建设单位、权属单位列入管线工程总经费预算中。
(二)技术标准
地下管线跟踪(补充)测量适用《地下管线测绘标准》(DG/TJ08-85)等技术标准。
(三)施工与测绘的衔接
管线建设单位、权属单位应与测绘单位建立沟通机制,保障其开展地下管线跟踪(补充)测量工作。
使用开挖方式施工的,管线建设单位、权属单位应在工程覆土前通知测绘单位到场实施地下管线跟踪(补充)测量。
使用非开挖方式施工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预留获取管线三维空间位置的测量条件,并在管线出入土两端尚未接头或工作井覆土前通知测绘单位到场实施地下管线跟踪测量。
实施跟踪(补充)测量的测绘单位,应通过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官网上的“上海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服务平台”入口或者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外业调查APP中的“地下管线跟测模块”入口,按规定及时告知市规划资源部门实施跟踪(补充)测量的具体时间。
(四)测量实施
实施管线跟踪测量的测绘单位应当与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供的跟测合同一致。
测绘单位应按照跟踪(补充)测量合同和相关技术标准,及时、准确地测量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形成地下管线测量资料。其中,使用非开挖方式施工的,测绘单位应采用实测施工导向点或使用专用测量设备等方法,获取地下管线三维空间位置。
测绘单位在现场实施跟踪(补充)测量时,应通过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外业调查APP中的“地下管线跟测模块”上传现场照片。
管线权属单位应事先做好管道应急抢险预案,统筹考虑配备应急测绘单位,保障应急抢险管线工程按要求实施地下管线跟踪测量。确不具备跟踪测量条件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采取验证性开挖等方式进行地下管线补测。
鼓励测绘单位在地下管线跟踪(补充)测量工作中使用三维激光扫描、无人机等新技术、新设备。
地下管线工程与道路、轨道交通、铁路、河道、航道等其他工程一并建设的,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统筹做好地下管线跟踪测量相关工作。
(五)质量控制
测绘单位实施地下管线跟踪(补充)测量应进行质量控制,确保测量成果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
(六)资料报送
管线建设单位应在地下管线施工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地下管线跟踪测量资料报送规划资源部门。分阶段施工的,应分阶段报送。
管线建设单位、权属单位应在补充测量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补充测量资料报送规划资源部门。
管线建设单位、权属单位可以委托测绘单位报送地下管线跟踪(补充)测量资料。
报送的地下管线跟踪(补充)测量资料,包括以下材料:
(1)跟踪(补充)测量资料报送表;
(2)跟踪(补充)测量成果数据;
(3)控制点和管线点测量观测记录和计算资料,管线点探查及附属物调查记录,数据来源资料等原始测量资料;
(4)技术设计、技术总结、成果报告;
(5)质量检查记录及报告。
(七)质量检验
市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对地下管线测量过程进行监督,对测量资料质量进行检验。
市测绘质量检验机构获得施工告知信息后,应对符合检验条件的管线测量过程进行实地抽查检验。
市测绘质量检验机构应在规划资源部门收到管线建设单位、权属单位报送的测量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检验结论。对于符合技术要求的,出具《管线监督检验成果质量合格通知书》;对于不符合技术要求的,通知相关单位按照规定进行修正。
(八)测量成果共建共享
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及时将检验合格的跟踪(补充)测量成果纳入本市管线地理信息库,建立和完善地下管线信息的动态更新和维护机制,提高地下管线信息的准确性和实时性,实现市、区政府部门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数据资源共建共享。
四、监督执法
(一)违反《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管线建设单位未通知测绘单位对地下管线工程进行跟踪测量的,由规划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补测费用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上海市管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测绘单位未事先告知进场测绘时间的,由规划资源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上海市管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管线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报送地下管线测量资料的,由规划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测绘单位完成的管线跟踪(补充)测量成果经检验不合格的,由市规划资源部门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相关情况依法计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档案。
(五)管线建设单位、权属单位对其提交的跟踪(补充)测量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资料不准确导致地下管线等设施在施工时受到损坏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管线建设单位、权属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