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的通知(本技术规定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 发布日期:2026-02-14

关于印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规〔2026〕1号

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各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以及《不动产登记规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修订了《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已经2026年2月12日第7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技术规定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关于印发〈关于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后续相关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规〔2022〕11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出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规〔2024〕6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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