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2024)》的通知(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3-12-29
索取号: | 0024251090/2023-00301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文件编号: | 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2024)》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切实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2024)》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本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
土地补偿费根据《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4)》执行。
安置补助费为《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规〔2022〕3号)涉及的被征地人员的生活补贴费,标准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征地青苗补偿标准按照《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2024)》执行。
三、关于征地财物补偿标准
征地财物补偿标准按照《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费标准(2024)》执行。《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费标准(2024)》中未涉及的补偿项目,可采取近似类比照、跨区域参照、市场价协商、成本法测算以及第三方评估等方法,协商补偿价格。
各区政府也可在《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费标准(2024)》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及特点,制定补充标准,并报市规划资源部门备案。
四、关于征地房屋补偿标准
农村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以及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非居住房屋,其补偿标准按照本市征地房屋补偿相关文件执行。
五、关于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用
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用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规〔2022〕3号)规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
六、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执行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生效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29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